(一)电力建设
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电力建设的合理有序进行,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我国《电力法》第二章“电力建设”,系统规范了电力建设的各项工作,明确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力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二)电网管理制度
我国已形成了五大跨省电网和一批省级电网。随着电力建设的发展,电网的规模和能力将逐步扩大,各电网之间的联结还会发展。电网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经营管理者是谁,都应当实行统一调度,这是电力生产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发电、供电、用电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就十分重要。为此,我国《电力法》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做到电网运行的连续、稳定,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针对在现实生活中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在并网过程中往往产生纠纷的情况,我国《电力法》还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电价与电费的规定
电力行业具有区域垄断性、公益性和电力供应暂时短缺的特点,电价不能仅靠市场机制形成,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全国各地电价比较混乱,由电网到用户,中间环节层层加费,这是一种不良倾向。通过立法对电价的构成要素、管理体制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促进电价改革,有利于逐步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有利于推动电力事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因此,我国《电力法》参照外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构成电价的要素、三种电价(发电厂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的销售电价)的确定方法和审批权限、电价管理制度以及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www.xing528.com)
(四)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制度
农村用电有许多不同于城镇用电的特点,农村的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与农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电力法》专设了“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一章。为了大力开发农村电源,促进农村电气化,《电力法》规定: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为了支持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用电,我国《电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五)电力设备保护制度
为维护电力生产秩序,保护发电、变电、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国家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设立专用标志。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行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力监管制度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地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国电力市场的深化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2月15日颁布了《电力监管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布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进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同时还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电价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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