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行业规划(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炭是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煤炭行业规划,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首先要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工作,为煤炭开发提供可靠的资源,对煤炭资源勘查进行规划。我国《煤炭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鉴于煤炭的开发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照煤炭工业布局统筹安排煤矿建设,保障各类煤矿的协调发展,需要对煤炭开发进行规划。我国《煤炭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考虑到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工业的发展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我国《煤炭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煤炭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煤炭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依法规范煤炭生产活动、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煤炭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煤炭法》严格要求: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炭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同时,具体规定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等。
(三)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炭生产、特别是井下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必须确保职工的安全。我国《煤炭法》规定,煤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在组织煤炭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类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5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决定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www.xing528.com)
(四)煤炭经营管理制度
国家对煤炭经营主体的资格实行审批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证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我国《煤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煤矿矿区保护制度
由于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外部环境差,盗窃、哄抢煤矿企业设施和财物、冲击煤矿矿区、扰乱煤矿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依法维护煤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我国《煤炭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另外,还专门规定了对煤矿生产设施的保护;对煤矿企业依法使用土地的保护;对煤矿企业专用设施的保护以及防止在矿区进行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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