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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制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煤炭法的概念煤炭法是关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用以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安排煤炭业有序和健康发展,达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现行的矿业法律制度特别是煤炭业法律制度。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制的法律规范

(一)煤炭法的概念

煤炭法是关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用以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安排煤炭业有序和健康发展,达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煤炭法的定义,煤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煤炭开发利用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和开发利用者支配煤炭资源及其产品,进行交易,排除他人干涉和获得煤炭业均衡利益。煤炭开发利用关系是煤炭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煤炭业主要物质内容,因而是煤炭法调整的重要和基本部分。第二类是煤炭开发利用规制关系。煤炭开发利用规制关系是煤炭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条件,是煤炭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煤炭法调整的重要方面,是煤炭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二)我国的煤炭立法

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作为矿业的煤炭业也有几百年历史,当代已形成了一整套煤炭科学技术理论和作业、操作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千余个规范性文件,专门对煤炭业进行规范,为煤炭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大部分因时代条件的变化或与现行法律冲突已不适用,但有一部分特别是技术性规范,仍是政府规制及煤炭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准则。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才使煤炭业等矿业走向法制。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煤炭资源所有权、矿业权及煤炭业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1994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现行的矿业法律制度特别是煤炭业法律制度。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该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煤炭法》在推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面对全球所关注的气候变化的严峻性、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27日、2011年4月22日、2013年6月29日对《煤炭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以完善我国的煤炭法律制度,引导和规范煤炭开发生产和利用纳入清洁发展的轨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www.xing528.com)

(三)国外的煤炭立法

煤炭立法及其制度安排一般是产煤国采取的对策,其煤炭立法及其制度采取的法律形式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在矿业法中就矿业权在煤炭业中的实现作出特别规定。例如,法国《矿业法》第二编第一章对固体矿物燃料的国家开采作出的规定。有些国家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煤炭业作出专门规定。例如,1986年韩国《煤炭产业法》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及煤炭加工制品的供需调整、煤炭产业的支援和指导监督合作的规定;1946年澳大利亚联邦《煤炭工业法》对煤炭业管理机关及其权利、投资、劳资等作出的规定。有些国家则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煤炭业中某一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如日本《煤矿安全法》,美国《联邦煤矿租赁修正法》《煤矿安全与保健法》《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等。有些国家为了振兴煤炭业颁布了一些过渡性的法律,如日本1968年《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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