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
能源法经济观是一系列从经济角度分析、研究能源法思想与精神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法律规范的设立,法律制度的安排,法律结构的组合,法的体系的构建及其法的功能和绩效等能源法的整个运作过程都直接或间接地受能源法经济观的支配。因此,学习和理解能源法经济观,特别是树立正确的能源法经济观是学好和领会能源法本质属性的基石。
从经济角度分析能源法的思想和精神是基于三个基本认识:第一,能源法的根据是经济内容和结构。能源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国家为了实现既定目的所付出的主观努力,并追逐一定的物质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能源法把经济内容和结构对能源法的决定作用放在第一位,要求能源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结构、法的体系及其制度功能和绩效全面体现经济规律和规则的内在要求,并以其为目的和动力,贯穿于能源法从孕育到形成,从运作到变迁的全过程。第二,能源法是经济发展的保证。作为国家意志,能源法既是经济的反映,又是经济发展的规范和制度。经济发展是以人的行为和客观物质的有机结合为条件的,而这种结合如何实现则取决于法律规范和制度。能源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行为,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长期稳定、安全持续、合理有效。只有对经济有深刻和准确的反映,能源法对经济的保证功能和绩效才是明显的。第三,能源法与经济相互制约共同构成能源法的思想和精神支柱。经济对能源法的根据作用和能源法对经济发展的保证作用,使能源法表现的国家意志既有丰富的内容,又有经济可行的认识基础,从而为能源法的思想和精神提供来源,能源法经济观是能源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2.能源法经济观的意义
能源法经济观是以经济为尺度对能源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变迁进行理论分析和价值评价的,这就使能源法公正、正义、科学的属性建立在需求与供给、成本与绩效、最大化、效率、均衡等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使能源法规范和制度都可以在经济上找到答案,使能源法的分析不再是空洞抽象的逻辑演绎,而是丰富具体的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实证考察,从而使能源法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对现行制度的诊断与评价成为富有经济成效的理性活动。能源法经济观是能源立法的思想基础、能源法守法的评价标准、能源法执法的指导原则、能源法司法的价值准绳、对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的依据。
3.能源法经济观的构成
能源法经济观由四部分构成,即能源持续发展观、能源市场供给观、能源政府规制观和能源技术创新观。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持续发展是目标,市场供给是途径,政府规制是保证,技术创新是条件,它们共同构成能源法经济观的完整理论体系。
(二)能源持续发展观
能源持续发展观,是指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法及其制度安排,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用以保证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持续发展观的含义是: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能源持续发展观的基石;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是能源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能源法及其制度是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的制度基础;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能源持续发展观的归宿。
作为能源法经济观核心的能源持续发展观由三方面理论和观念构成:能源持续发展是不超出生态系统和整个生物圈负载力情况下的发展;能源持续发展是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的发展;能源持续发展是以能源法律制度为实施条件的发展。
能源持续发展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核心,各种能源法律及其制度都将以它作为理论根据,以它的实现作为目标和安排的基础,能源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对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和评价,都要以它作为哲学方法。因此,在能源法律制度建设中能源持续发展观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能源市场供给观(www.xing528.com)
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能源市场供给观的含义是:承认能源资源价值是能源市场供给观的哲学基础,如果不承认能源资源的价值就不会有能源市场供给;能源产权制度是能源市场供给观的手段,能源产权制度安排得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了能源市场供给的效率;能源市场制度是能源市场供给实现的空间,离开能源市场制度,能源市场供给无法实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是能源市场供给观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是能源法及其制度体现能源市场供给观的标志。
作为能源法经济观基础的能源市场供给观由下面一些理论和观念构成:承认能源资源的价值不仅是能源市场供给观的哲学基础,也是能源法及其制度之所以规范能源资源的哲学基础;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都是在市场交易中进行的,而产权安排则是能源市场交易的基础;能源的市场供给是不确定的,但不是无序的,它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的。能源市场供给以追逐能源效率为根本目标。
能源市场供给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基础部分,是能源法及其制度结构的主要理论根据。因而被广泛适用于能源法及其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如能源资源法律制度、能源产品法律制度、能源供应与贸易法律制度建设等。
(四)能源政府规制观
能源政府规制观,是指在承认能源市场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规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确定行政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规制范围和程序,保证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供给不足的同时代表公共选择,用以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政府规制观的含义是:承认能源市场供给是能源政府规制观的理论前提,能源政府规制和市场供给是相容的,二者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是政府规制的手段,行政权制度的合理安排是界定政府规制与市场供给的关键;政府规制是以行政权为空间的,其经济功能是弥补市场供给不足,其政治功能是代表公共选择;政府规制的目的是能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表明政府规制是为市场供给服务的。
作为能源法经济观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政府规制观由以下理论和观念构成:能源市场供给是能源政府规制目标实现的基础,是能源政府规制合理化的条件;政府对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制是在行政权严格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的,防止渎职、越权、权力滥用和权力的冲突和掣肘,防止所有权与行政权的混同和行政权向市场供给的渗透,从而使行政合法性和行政经济合理性制度化,保证政府规制目标实现;能源政府规制具有公共选择性,能源市场供给的不足和能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决定了能源政府规制不仅要维护产权,限制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还要管制能源价格和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市场准入,保护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
能源政府规制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能源法及其制度特别是能源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适用主要包括:能源行政主体制度、能源政府规制基本制度建设,以及协调政府对社会能源总供给的控制,保障能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稳定。
(五)能源技术创新观
能源技术创新观,是指在承认技术对能源和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通过产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推动先进能源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安排,激励能源开发利用者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费用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技术创新观的含义:技术创新与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是互动的;技术创新源于市场供给特别是产权和政府规制以及科技政策的激励;在制度约束下技术创新才有意义;技术创新不是单纯的技术现象,而是经济的内生变量。
作为能源法经济观的能源技术创新观由下列理论和观念构成:能源技术创新与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是互动的,能源技术创新源于产权、市场、政府、企业的激励;能源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不少,技术创新却是必然的,其关键是能源开发利用者对能源物质利益的追逐;能源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是通过制度安排的,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权制度使技术创新成果及其收益专属于确定的产权主体,使技术创新成为持久、有效、安全和有利可图的创造性活动。
能源技术创新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能源法激励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中起重要作用。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贯穿能源法各项基本制度中,是能源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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