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和能源问题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提供能量的物质包括能源资源和能源产品。能源资源,是指未经劳动过滤的赋存于自然状态下的能源。能源产品是经过劳动过滤并符合人类需要的能源。提供能量的物质运动,即物质本身的做功,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等非燃料能源。
世界上能源种类很多,分类方法也不少。可以按不同的目的和开发利用要求,进行多种科学分类。按能源的生成方式,可以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按能源的利用状况,可以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按能源存在状态,可以分为固体能源、液体能源、气体能源、核燃料和载能体;按能源进入消费领域的方式,可以分为商品能源和非商品能源;等等。
上述分类在能源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如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分类,一次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构成往往被统一折算成标准煤,用以分析一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构成,分析能源结构及总量,确定一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水平、能源拥有量,以及可能产生的能源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工业化国家一般以石油为主要能源结构,而波兰、中国、南非、印度等少数几个国家则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结构,法国以核电为主要能源结构,俄罗斯以天然气为主要能源结构,由此产生了不同或不同侧重点的能源问题及对策。而且,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前者是合理勘探、开发,后者是合理转化利用。又如常规能源与新能源的分类,常规能源的拥有量往往被认为是能源稳定供应的基础,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往往被认为是能源结构多样化的根据。而能源的稳定供应与能源结构的多样化都是能源问题及其对策的重要部分。
新世纪,人类能源开发和利用进入了一个重大转折时期。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满足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将使未来的能源结构、利用方式产生深刻的变革。开发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正成为各国的新目标。世界经济正向着“清洁与绿色”迈进,一些国家在“绿色新政”中将发展新能源作为重要措施,这必将催生新的能源产业,加速能源转型进程,开启人类能源利用的新纪元,凸显能源与能源问题在人类未来发展中的地位。
(二)能源法
1.能源法的概念(www.xing528.com)
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是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第一,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统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而发生的,并以这些行为作载体存在和表现的。因此,能源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以确立行为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规则和建立能源法律制度为内容的。第二,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能源的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是法律合理安排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为此,能源法在设定规范和制度安排时,是以明确的价值倾向和手段选择为形式的。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是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在能源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先后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和不少关于能源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正在着手起草《能源法》《石油法》《核能法》,修改《电力法》。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制定一部在整个能源法领域中处于统率地位的,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首先,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能源问题是一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是一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能源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因而,国家将能源问题的解决上升到法律,安排能源法及其制度形成长期和稳定的行为机制,使能源问题的解决制度化、法制化是历史的必然。其次,能源物质利益关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过程性特点及其调整方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能源法对其进行完整、系统和全过程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并不是其他法的部门所能替代的,也不是自然资源法、环境法所能包含的。再次,能源法已为各国普遍采用,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有序化,为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空间。最后,能源法及其制度已同其他法律及其制度结合成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例如,与环境资源法、经济法律和制度,不仅在制度实施上有结合,而且在法的部门的关系上也具有密不可分的性质。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国家,能源法及其制度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法的体系的重要部分,离开能源法及其制度,一个国家法的体系是不完整的。
当今世界,人类正处在从化石能源时代向可再生能源时代的转折点,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的关键点,一场深刻的能源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和迸发之中。我们应在健全和完善能源法经济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能源法生态观,推动能源领域这场革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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