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所称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为叙述方便,仍按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规范化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涉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等三种类型分别阐述:
(一)国有企业财产管理
1.国有企业财产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这些财产,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2.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它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还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的权利。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根据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还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它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它是作为国家监督机构派出的,接受其领导的企业的外设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监督机构委派代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代表,监督机构还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
3.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该机构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保值增值的状况,同时要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并向企业委派监事会成员。其具体职责是:首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监督,制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从而对该项状况进行具体监督。其次,监督机构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批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同时,根据需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组织,其职责主要是:审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情况;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并有权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评。
(二)规范化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
1.公司国有股权的概念
规范化公司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所以冠以“规范化公司”的字样,以区别于虽冠以“公司”字样,但不是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其他企业。公司的国有股权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国家资产或者依法可支配的国有财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股权。由于出资人的不同,公司国有股又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两者的股份均为国有,均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具体的投资主体不同,在股权管理上也有所区别。国家为了加强对公司国有股股权的监管,先后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1994年3月)、《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等规范性文件。
2.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www.xing528.com)
(1)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依法建立和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国家利益,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首先,应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的原则;同时,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此外,还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要保证国有股股权的控股地位。
(2)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首先,要做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协助公司创建人(发起人)制订好公司设立的总体方案,审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范围,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明确国有股的持股单位,审定净资产折股方案,或者溢价发行方案,等等。同时,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这主要是:建立公司国家股的档案,监督国有股的持股单位和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要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并合理支配使用。
(三)涉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
1.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有相当数量是用投资者可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从而形成了这两类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是指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营者的投资以及因投资而形成的财产权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是指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作者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效益。加强这两类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护也是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应予规范的重要内容。
2.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内容
(1)涉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登记
中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凡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前,必须对其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已开办的涉外企业漏评、低评的国有资产,要进行补评和重新评定。在此基础上,所有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的涉外企业,必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然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开办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并以此作为企业的资信证明。
(2)关于出资比例的确定与收益分配的管理
涉外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应依据投资各方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中国投资者在与外商签约后,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的协议或合同中关于产权设置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来核定合资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以避免国有资产被合资企业不合理占用,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关于收益分配,法律则要求中方合营者要严格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中方上报的合同进行检查,发现有中方收益分配比例偏低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此外,涉外企业设立后,发生股权变动,如增资扩股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情况,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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