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接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对特定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因此,它必须坚持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资产评估的法规来规范资产评估工作,如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法定评估
法定评估,是指国有财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必须进行的资产评定和估算。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出现了以下情况,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①资产拍卖、转让。
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或者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
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⑦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2.任意评估
任意评估,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了法定评估以外的情况,而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也可以进行评估。因为该类评估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来进行的,所以又称为自愿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和管理(www.xing528.com)
1.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是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除了要有人员、人员素质、相应资金和住所外,它的成立和业务的开展,必须经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物咨询公司等颁发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这些机构可以接受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进行有偿服务。开展评估业务活动时,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但必须严格遵守评估业务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则。
2.对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但两者均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经发现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甚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1.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是指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申请,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申请书后,应及时通报申请单位,并填报《资产评估立项表》。申报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
2.资产清查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要核实资产账面与资产实际是否相符,考核其经营成果、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并作出鉴定。
3.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和相关资料,依照法定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在此基础上资产评估机构要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由具备资产评估并直接参加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签字,资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要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4.验证确认
验证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请求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首先,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评估所依据的资料、数据、计算公式、计算步骤等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可实地抽样验证;其次,要与被评估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力争做到评估结果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客观公正;最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资产评估一经确认,正式下达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自批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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