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巩固和发展,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多个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规章,各个地方制定了为数众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上述法规、规章,就它们的内容而言,大体可分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行政事业和资源性资产管理方面的,如《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清产核资方面的,如《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等;产权界定方面的,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产权登记方面的,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此外,还制定了一些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总之,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但是,还缺少一部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起统率作用的基本法律。因为我国虽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它并不能代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简称《国有资产法》)。从1993年起,第八、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国有资产法》列入了三个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可是该法至今尚未制定。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应该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利于贯彻我国《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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