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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与其管理方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各级政府成立专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由国资委授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与其管理方式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形态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

(二)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

我国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一是国家凭借其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这主要包括:依法没收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依法赎买的原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收取的罚金;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二是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这主要包括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与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收益。三是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的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四是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这包括我国公民赠予国家的财产。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存量增长的基本渠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它不仅包括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包括服务行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创收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资本的增值,并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如授予经营权、控股或者参联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来实现营利的目的。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由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配置于各级党政机关科学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非生产经营领域。并以这些财产为物质基础和手段,来实现各自的、行政的和社会的服务职能,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类国有资产一经形成一般由占有单位无偿使用。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即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对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权属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是不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人们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它进行开发、利用并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并且这种资源需要经过法律予以确认,才能成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没有这两项条件不能成为资源性国有资产。

此外,国有资产还应该包括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及其投资受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境外国有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收益的享有、处分的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www.xing528.com)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是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的基本内涵是:

(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

首先,明确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归国家统一所有;其次,由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和监督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国家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授权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对资源进行统一配置。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

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处分。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各级政府成立专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由国资委授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市两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资委。国资委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重大事项。其基本职责为:

(1)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是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进行选择,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

(2)管理的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围绕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个中心,强调对不同领域和不同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的,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监督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对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营运者进行监督;企业要加强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发挥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而社会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的变动起公正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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