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之一。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只有进行登记后,合并后的公司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成立新公司。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公司分立主要有两种方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程序如下所述。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作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减资、增资
1.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而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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