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内部发起人之间或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二)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组织法,以组织体为核心,因此,首先应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资格,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司法也是活动法,对与公司的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公司活动,如公司股份、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www.xing528.com)
公司法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公司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单方任意改变或否认。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执行,而不能依个人意志予以改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设立,不能任意创设公司的形态,必须符合设立条件,履行设立程序;股票、债券不能任意发行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利润分配,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方面。若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又有任意性的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留有相当的选择空间,在这一空间范围内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创设、确认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可协商变更或解除这种关系。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应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行为和事项,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和变通。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如对公司机关职权范围、决议方式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择,经理的设置等。这些法律允许限度内的变更、补充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公司法以大量的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活动准则、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公司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也以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对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活动程序等有关组织和行为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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