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是我国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其成立应当符合我国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宗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营企业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点。
1.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办法》,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原来的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新旧衔接问题,《办法》指出:第一,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第二,《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办法》办理备案手续。(www.xing528.com)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可见,合营企业协议只是合营方就某些要点和合营意向达成的协议,合营企业合同是设立合营企业的全面、正式的合同性文件,两者约束的都是合营者,但合营企业章程则是对合营企业的组织、经营活动作出的规定,主要约束合营企业及其经营者。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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