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和惯例。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有关企业基本类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是进行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也是我国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前者制定的被称为基本法律,后者制定的则被称为一般法律,但二者在实施中的效力没有明显差别。其中针对企业的法律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中有关企业的规定;另一类为专门的企业法,例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在我国的企业法体系当中占有相当大的数量,其制定或者批准颁布的原因有三:第一,在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中,迫切需要对某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制定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故先出台行政法规予以调整,例如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为保证现有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而制定有关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在立法技术上,某些法律关系的规范调整没有必要由法律进行规定,而由行政立法加以规制即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www.xing528.com)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包括各部门单独制定发布的规章和若干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两种形式。部门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企业具有拘束力。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此,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指地方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为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或者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结合各地区特点,在与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的条件下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6)国际条约和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是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规则,也构成了我国的一种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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