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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发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关于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一些简要阐述。关于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从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中国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与许多国家比较,更具有典型性,内容也更为丰富。在汉朝,为了反对富商大贾牟取暴利,防止物价暴涨,法律对国家干预市场、调剂物价作出了规定。

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关于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一些简要阐述。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已知的考古发现,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之交,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制定的《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就有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在我国,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属国家所有。除由王室直接控制的王畿的土地外,由周王“授民授疆土”,分封诸侯。诸侯分得的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但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流转的活动。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农田水利,《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坏之谷物。关于果园经营,该法典就有关分配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园艺师租生地种植枣树,培植果园的前四年不交租,从第五年起与园主平分;园艺师租现成果园经营,其收获园艺师得1/3,园主得2/3。

在我国西周时期,除了有不少关于种植业管理的法律规定以外,在林、牧、渔猎业管理方面也有不少规定。

3.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因建筑师造的房屋不坚固而倒塌压死人的,因造船匠造的船漏水而沉没的,要依法惩处;酒中掺水的,要受重罚。

我国西周时期,实行“工商食官”的制度,即手工业和商业一律由官府经营,由工师等官吏直接管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有“工正”“工师”“匠师”。楚国设有“工尹”,掌管百工及官营手工业。

4.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在巴比伦这样的奴隶制国家,有坐庄商人和普通行商之分。前者可将货物交于后者远销外地。《汉谟拉比法典》对其行销获利和运输风险等项作出了规定,对欺诈行为严加处理,对抬高价格的行为重罚。

在我国奴隶制后期,开始设置管理市场的官吏。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和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均由官方制作;对契券的使用,管理市场的官吏有权监督和干预。

5.关于财政(含税收等,下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商朝的贡赋,实行“助”法,公田收入交国家,私田收入归自己。西周的贡赋,实行“彻”法,按井田计亩征收税赋,有“九赋”“九贡”之制。西周的财政开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在管理制度上,夏、商、周时期均设有负责赋税征收和财政支出的专门官职,实行地方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预算会计管理。中国奴隶制国家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

关于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从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中国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与许多国家比较,更具有典型性,内容也更为丰富。因此,我们将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简要阐述中国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封建制国家与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唐律》规定,严禁妄认、盗卖或盗耕公田和私田。唐初,曾实行均田制,禁止“占田过限”。这对发展农业生产起过一定作用。但是所谓均田,绝不是要改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对农民土地的掠夺和兼并仍然比比皆是,禁止“占田过限”的规定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明清两朝建立初期,都曾把无主荒地招民开垦,洪武初年,下令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明清两朝,把国家掌握的土地,有的作为牧马草场,有的拨给书院作为学田,有的作为百官的职田或养廉田。但是大量的国有土地,采用的是屯田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除了规定各级官吏及时掌握并上报农业生产情况以外,还规定:春天土地干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砍伐;不得捕捉幼兽、幼鸟;不得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不得毒杀鱼鳖;等等。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唐律》对于严禁杀官牛和私牛,不准私自把驿马、驿驴借人,驮运货物不准超过数量等作出了规定。在清朝初期,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加强清朝的国力,采取了奖励垦荒的法律措施。(www.xing528.com)

(3)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秦简《工律》等规定,官营手工业作坊制作的同一种类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不准制造“伪滥之物”。为保证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的器物上,须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对产品质量要每年评比一次;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的,有关人员要受罚。唐律对手工业产品的质量有严格规定,如各种手工业品有不牢、假货、不够标准而出售者,要处以杖刑。主管官吏若知其产品质量不合标准而不予处理,要与之同罪,不觉者减二等。在明朝,法律禁止私人开采金、银、铜、铅、锡和水银矿。对铁矿和冶铁业不再采取官营垄断的办法,但法律仍然作出了实行严格管理的规定。例如:采铁、冶铁须经州县官批准;采铁、冶铁的主持人必须是矿山的所有者,每处只能开一炉,雇工不得超过50人;开炉时间只能在农闲季节;等等。

(4)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秦简《金布律》规定,出售的商品须标明价格,但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工律》对度量衡的制造、使用的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汉朝,为了反对富商大贾牟取暴利,防止物价暴涨,法律对国家干预市场、调剂物价作出了规定。“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在唐朝,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唐律》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例如: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时,管理市场的官吏要参与监督;严禁投机商人操纵市场,垄断物价;严禁私造货币;制作度量衡,须经主管机关鉴定并加盖官府印署,方准使用。

(5)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在汉朝,为发展对外贸易,开辟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丝绸之路”;同时,朝廷还与朝鲜、日本等东亚邻国开展了对外贸易。参加对外贸易的商队,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随使节同行,不准私商擅自输出、输入商品。中国的对外贸易,在唐代以前以陆路为主,从唐代开始逐渐转为以海路为主。唐朝建立后,严格限制陆上贸易。法律只允许中外商人在官府监督下,在边境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而禁止其他方式的贸易。中外双方互派的使节,都不能顺带进行贸易。唐朝对于海路贸易实行鼓励政策,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允许外商在通商城市的划定区域居住、营业。

(6)关于财政的法律规定

汉朝的工商税有向手工业者征收的工税,有向商户征收的市籍租,有在盐、铁、酒私营时期向经营者征收的盐、铁、酒、税等。在唐朝中期,进行了税制改革,推行以户税、地税为基础的“两税法”。“两税法”将原来的各种赋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两税法”贯彻了“量出以制入”的原则,即根据各种开支总额确定两税的总额。从明朝中期起,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赋役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简化了租税和稽征。“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赋役分征的历史,基本上完成了对人税向对物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明朝的财政管理制度较前更趋缜密,分设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征解制度、财政监察制度、预算制度等不断走向完善。

综上所述,仅从以上所谈到的部分材料来看,不论中国还是外国,在关于土地管理、农业管理、手工业管理、商业管理、对外贸易管理和财政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这就表明,在古代社会,由大量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的产生已经是客观事实。

(二)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为特征的私有制。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的经济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封建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农民(农奴)为特征的私有制。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其实质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统治阶级运用残酷的手段公开维护等级特权。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

大家知道,历史上三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产生了简单商品经济。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只有从属的意义。当时,广泛运用具有法律形式的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条件尚不具备。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时,主要是运用直接手段来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是这种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的法律形式。所以,主要运用直接手段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之一。

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中国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外国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各有其特征。有的国家在有的时期以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有的国家在有的时期以制定法即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中,有的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有的以单行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形式。但就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总的情况来看,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律规范似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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