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论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接着又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根据这些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这样一个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的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什么是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具有四个特征:一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非国家机关和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或认可法。企业、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作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章程和发布的其他文件,都不是法,不能混淆它们与法的界限。二是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阶级本质,也是经济法和其他法的阶级本质。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以国家的名义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四是法是由特殊的社会规范组成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组成法的社会规范不同于语言规范、技术规范,也不同于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等社会规范,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范。
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www.xing528.com)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经济法律规范的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非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同时,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因此,经济法又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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