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中的“责任”前面加上“终身”二字,会明显限缩此处“责任”的范围和类型,亦会引起诸多有待解决的争议。仅就字面上的意思上而言,所谓“终身”,即指一生、一辈子、永久,其侧重于切身的事情,常用于职业、职务以及权利等方面。据此,有些学者就认为,作为一个法律词汇,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中的“终身”意味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不受任何时效的限制,换而言之,不论重大行政决策已经作出多久,该负责人员是否已经退休,只要决策违法、决策失误等行为被发现,从生到死,都要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所以,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本质上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文本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片面,其仅仅把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把追责时效等同于追诉时效。
如前所述,终身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涵盖四个类型,即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其中,道德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大众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但主观责任却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7]它不会“事过境迁”,亦不会“人走茶凉”,更多情况下其体现的仅仅是某一个人的内在品质,不会受到任何时效的限制;政治责任则是政府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在没有履行好该职责时所应当承担的各种谴责和制裁,其是权力行使者基于授权契约所承担的一种责任,这当然也无需拘泥于时效的限制;[8]而至于党纪责任,考虑到我国特殊的政治国情,从政党自律的角度出发,“党规”设定比“国法”更加严厉的责任条款,推行党纪责任“终身制”,实属必要!(www.xing528.com)
但即使是法律责任,也不一定都是必须受到法律上的时效限制的。这就需要我们弄清追诉时效的实质内涵。众所周知,追诉时效是指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权利的一种有效期限,其仅仅针对诉讼,而非包罗万象,它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公民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相反,“终身追责”中的“追责”,不仅包括诉讼追责,还包括其他方式,如行政监察、行政审计以及人大问责等。由此可见,追责时效的外延要远远大于追诉时效,换而言之,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追责,则必须受到法律上的时效限制,而如果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方式来进行追责,则根本无需受此限制,其时效可以说是终身的。对于法律责任,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往往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其必须受到法律上的追诉时效限制,“终身”在此并不适用,其原则上也就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范畴。而对于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其通常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其的追责时效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至于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其实际上根本就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其往往是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重点。如此看来,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中的“终身”并不与我国法律上的时效规定相冲突。掌握了这一点会对我们正确理解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产生重要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