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正式出炉执行前的最后一道关卡,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效力。具体而言,如果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通过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则应当将其退回给相关主体进行修改或者径直取消重大行政决策议题(视情况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通过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则决策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同时,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此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方可正式进入执行实施阶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方案,并向决策机关随时报告执行情况。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情况也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根本保证,集体决定和集体责任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只有依法区分责任、落实责任,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集体讨论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出或拖延贻误的,都属于集体讨论决定错误,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讨论意见和表决意见负责,对集体讨论决定发生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集体讨论表决过程中明确提出过相反意见(少数意见)的人员可以免责。
一般而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但事物都是在运动和发展中不断变化的,不可能有任何一项决策方案放之四海而永远正确。只有设立及时通畅的监督反馈机制,让讨论者不断听到、看到决策方案的实施情况,才能保证尔后的讨论更加有的放矢、步步深入、日趋完善。因此,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能够经得住实践检验,决策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跟踪反馈制度,即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将决策方案的执行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进行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后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决策。
[1]《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2]杨光斌、乔哲青:“论作为‘中国模式’的民主集中制政体”,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6期。
[3]参见黄晓辉:“论民主集中制的性质、内涵和实行”,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
[4]参见尉松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实质及其完善”,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5]龚文婧:“再论民主集中制的历史与现实合法性——从‘古田会议’到‘中国模式’构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6]参见赵娜、方卫华:“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7]关保英:“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
[8]参见赵蜀蓉、陈绍刚、王少卓:“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述评”,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2期。
[9][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10]秦晖:“权力、责任与宪政:关于政府‘大小’问题的理论与历史考察”,载梁治平主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1]郑传坤、青维富:《行政执法责任制理论与实践及对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2]关保英:“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3]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系统的基本工作制度。理所当然,行政首长应当对其负责部门作出的行政决策负责。在实践中,很多行政首长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不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简单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来决策。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决策采取提交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决定。在此种情形下,行政首长的个人责任被极大地弱化,而且容易滋生惰政。具体可参见韩春晖:“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4]参见闫德民:“党内民主集中制变异现象及其防治”,载《中州学刊》2014年第9期。
[15]潘洪其:“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沉重警示”,载《北京青年报》2012年9月29日。
[16]参见宋雅芳:“行政程序价值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17]参见关保英:“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
[18]顾杰:“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9]韩剑琴:“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行政问责制”,载《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8期。
[20]陈咏梅:“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之难题及其解决”,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4期。
[21]关保英:“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
[22]赵振宇:“加强听证制度的程序化建设”,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7期。
[23]参见焦勇:“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5期。
[24]赵振宇:“为‘集体讨论决定’设置科学程序”,载《学习时报》2015年6月8日。
[25]参见赵娜、方卫华:“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6]参见焦勇:“如何完善集体讨论制度”,载《中国工商报》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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