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名为集体讨论决定实为行政负责人言听计从

名为集体讨论决定实为行政负责人言听计从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既是我们党中央和相关法律确定的一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也是我们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一个制度特色和制度优势。在诸多理念和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走样变形,甚至会发生某种程度地变异,沦为决策机关行政负责人的一言堂,这势必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上述这些因素共同使得我国一些决策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比较缺乏民主决策意识。

名为集体讨论决定实为行政负责人言听计从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既是我们党中央和相关法律确定的一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也是我们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一个制度特色和制度优势。然而,这一根本的程序制度要想在重大行政决策实践中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诸多理念和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走样变形,甚至会发生某种程度地变异,沦为决策机关行政负责人的一言堂,这势必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

(1)来自于决策机关行政负责人意识上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历史,因此,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更多的是一些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思想,而民主法制主义传统思想则比较少。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的长期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数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并进入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肃清思想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这一任务,却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彻底完成,以家长主义、独断主义为代表的封建专制思想仍然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封建残余思想不仅留存在了一些人的头脑里,甚至还浸透到了我们的一些制度里。具体而言,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官僚主义的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的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现象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4]另外,长期以来,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往往不适当、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委,而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一把手”手中,什么事情都要由“一把手”亲自决定。上述这些因素共同使得我国一些决策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比较缺乏民主决策意识。在实践中,少数决策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凭借其手中的权力往往独断专行、发号施令,忽视充分的集体讨论,认为自己有权力、有能力进行决策,没有必要去倾听决策机关其他常务人员的意见,也没必要与他们进行沟通、协调和交流。比如,薄熙来破坏民主集中制、搞个人专断,就是典型一例。薄熙来曾经担任过多个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由于缺乏民主决策意识,很多时候,他超越于党组织监督和人民监督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听取其他政府人员的意见,利用职权大肆谋取私利,在一些决策事项上擅权妄为、独断专行,给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15]

(2)来自于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法律设计上的影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之所以会在贯彻执行中发生扭曲和变异,沦为行政首长专断主义,还源于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本身在具体机制的法律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运作规则。虽然我国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有很多已经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属于原则性的,而且很少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并不是太强。这其中,又尤以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机制的问题最为突出。众所周知,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主要途径之一。有了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以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恣意运作。[16]一般而言,理想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应当包括方案递交、召集会议、充分讨论、民主表决、作出决定以及形成纪要和追踪监督等多个环节。然而,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和确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各级地方政府、国务院职能部门虽然分别起草和出台了自己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中予以规定),但是往往都较为抽象(参见表7-1),这使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并不重视甚至忽视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必要环节,特别是召集会议、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这三个环节。[17]如此一来,在方案设计好后,一些决策机关的行政负责人要么利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召集政府常务人员对决策方案进行讨论,要么虽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但并不能真正地听取政府其他常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而是自己凭经验“拍板决策”“独断决策”。(www.xing528.com)

表7-1 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规定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