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审查意见的效果不明显,如何进行优化?

审查意见的效果不明显,如何进行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一些地方则将审查意见书视作一种“重要依据”,其刚性程度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这在我国目前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中实际上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也只是一种“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决策主体在是否采用审查意见、多大程度上采用审查意见以及如何采用审查意见等问题上仍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审查意见的效果不明显,如何进行优化?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效力,各地立法实践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审查意见书被赋予的法律效力的刚性程度不一。其中,有的地方只是将审查意见书视作一种“参考性意见”,刚性严重不足,比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2015年)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规定:“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由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还有一些地方则将审查意见书视作一种“重要依据”,其刚性程度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这在我国目前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中实际上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比如,《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014年)第13条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出具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也只是一种“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决策主体在是否采用审查意见、多大程度上采用审查意见以及如何采用审查意见等问题上仍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这种制度安排极易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走向虚化,继而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和性质定位不相符。(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