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众参与权是与民主政治理论相伴而生且密不可分的。回顾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演变、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围绕社会大众政治权利的斗争与讨论始终是一条主线,而这其中,关于民主政治的界定及其实现形式的摸索又是重中之重。甚至时至今日,公众参与的脉搏从未停息。
公众参与究其产生及渊源,并非肇始于近现代时期,而是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政治实践活动。早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式的“多数决”统治便以“直接民主”所著称。[4]到了19世纪初,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革命斗争在西方取得胜利,根据社会契约论,代议民主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伴随着代议民主的施行,社会大众被赋予了一定的参与政治的权利,但他们并不是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参与选举和政治投票的方式,推选出能够反映自身利益的代表,然后再由这些被推选的代表参与到政治过程当中。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这种公众参与是一种间接式的参与,又被称之为“传送带式民主”。[5]
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开始有所显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则向精英民主异化。代议民主推崇选举权,但是真正的普选权并没有赋予民众,财产资格、知识水平和其他种种门槛的设置,已将“群氓”排斥在政治之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享受选举权的人仅仅局限于少数经济大亨和知识精英;[6]二则难以满足社会需要。代议民主要求机械行政,行政的唯一内容就是执行法律。因此,政府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往往仅将行政活动视为其单方意志之输送,公众并没有任何参与的空间。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这种僵硬的民主日渐难以使公众感受到“主人翁”的地位,也就会招致其本能的抵触和反抗。[7]如此,一种强调公众直接参与行政过程,体现实质性民主理念的参与式民主便应运而生。可以说,参与式民主是对传统民主形式的一种批判、吸收与升华。(www.xing528.com)
然而,参与式民主也存在其难以回避的缺陷,从诞生之初,就遭到了不少质疑和批评。其往往过于强调参与的价值和意义,却忽视了参与的现实和操作。甚至,在某种程序上可以说,这种公众参与仅仅是象征性的,是一种形式上的直接参与,其不仅在权利配置上未赋予作为参与者的公众实质性的角色,而且对于怎样参与、参与效果等这些重要问题也都付之阙如。[8]20世纪80年代,民主政治理论在其沉寂与嬗变的交替之中迎来了新的理论生机——协商民主理论。这一理论转向代表了民主理念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对参与式民主的一种局部继承和修正。一方面,它继承了参与式民主所彰显的理性、宽容、沟通、合作等价值观,另一方面,它又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公众的平等参与和实质参与——在协商中理解彼此偏好,继而调整自身偏好,实现偏好转换,使之与公共目标要求更加接近,以求达成共识。总而言之,协商民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接参与。[9]
于重大行政决策而言,其地位非常重要,位于整个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之顶端,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对行政机关的后续行政活动和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并通常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认和处置。因此,必须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中,就广泛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对其民主性加以补强,以为其的作出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并为其事后的执行工作提供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阻挠。毋庸置疑,协商民主之本质决定了其是一种最佳方案,实质性的公众参与制度也就成为一种必要![10]在这种民主政治模式下,社会公众并不是盲目地为了参与而参与,决策者也不是盲目地为了安排而安排。相反,决策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在平等地位下,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了解彼此偏好,继而调整自身偏好,实现偏好转换,使之与公共目标要求更加接近,以求达成共识。最终,在此基础上,决策者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归纳、整合与处理,以实现双方之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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