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行政决策毕竟长期属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研究范畴,经过几百年的研究,其概念基本比较明确和清晰。因此,法学界在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时,完全可以适当借鉴和吸收域外学科的研究成果,然后再稍微添加些法学元素,进而使其成为一个全新的、确定化的法学概念。然而,重大行政决策则不同,其仅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个全新提法,这在传统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中都鲜有提及。再加上“重大”一词本身的抽象性,使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内涵难以确定。有鉴于此,要想给重大行政决策下一个精准的定义,就必须将“重大”予以量化。
“重大”是相对于“一般”而言,其通常含义是指作用、意义以及影响比较大。在行政决策这个语境下,“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相对应。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行政决策事项都是重大的,越是重大的行政决策,其带来的意义和所造成的影响就越大。鉴于各地方法律文本已经普遍将“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一项专门用语写入条文中,而“重大”本身又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学界对此尚无定论,同时法律文本也往往语焉不详。因此,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重大”属于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9]固然,对此种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有着相当的难度,正如“公共利益”一样,“要想给出一个能够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可的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10]但是倘若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和摸索,我们还是能探究其中的某些确定之处。
具体而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标准。其一,层级性。这主要是从作用高度的角度来分析的。基层政府的职能事项一般都比较少,也往往都很微观。因此,不可能会产生那种具有非常大影响力或破坏力的决策。故此,我们通常把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定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二,全局性。这主要是从作用区域的角度来分析的。如果,一个决策事项的影响力仅仅发生在很小的区域范围内,并没有产生规模性的效应,那么它也不可能被称作重大行政决策。因此,我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必须是对本行政区域产生全局性、根本性的影响。其三,广泛性。这主要是从作用人数的角度来分析。也就是说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是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而不是像一般行政决策那样,仅仅对少数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其四,长期性。这主要是从作用时间的角度来分析的,也可称作不可逆转性,是指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将会造成永久的、不可弥补的影响,一旦失误,其不利影响将是长期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B市政府经过会议商讨分别作出两个决策:准备在C区建立一个大型化工厂,在D区建立一大型超市,然后各市直部门按照该决策分头行事。依据上述四个标准来判断,显然,准备建立大型化工厂的决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而准备建立小型的超市的决议则为“一般行政决策”。
另外,考虑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是由客观情况本身的动态性和事物重要程度的动态性所决定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地方,有的事项在某一个时间阶段可能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另一个时间阶段就不一定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不同地域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均会对“重大”产生不一样的理解,其相应规定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也就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11]比如,涉及几十万经济利益的决策,对于上海市的某些政府来说,可能算不上重大行政决策。但是,对于西部某些贫困市区的政府来说,那就得另当别论了。因此,为了准确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仅仅有几个抽象的标准还是远远不够的,科学的做法则是必须建立一些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强制性地将重大行政决策概念上的缺陷予以固化,从而解决其变动不居的天然弊端。在实践中,可供效仿的做法,主要是一种被称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的方案,其中较为典型的文本如《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参见表2-1)、《2017年度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参见表2-2)以及《2017年泰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参见表2-3)。[12]但制定这种目录必须遵循如下三个要求:其一,所确定的事项必须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四个标准;其二,所确定的事项必须定期进行动态化的调整;其三,它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的实施细则,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表2-1 2017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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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2017年度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表2-3 2017年泰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续表
概而言之,所谓“重大行政决策”,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某个行政目标,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面临要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广泛性以及长期性的事项,起草、论证并选择活动方案,以为行政机关的后续活动和方式提供依据与指导的一项行为。重大行政决策处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创制阶段,其目的是创制“规则”。依据事情性质的不同,重大行政决策又可分为普通重大行政决策和应急重大行政决策两种,后者通常不受普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五项制度限制和约束,因此不属于本书所研究和讨论的范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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