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中,行政决策还仅仅是一个新兴的法学术语,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它到底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非但在我国诸多的行政法教科书上无法找到对应,从比较法的文献以及国外的法律文本中也难以找到相类似的表述。[18]虽然长期以来,行政决策一直都是中西方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非法学学科的研究范畴,相关的学术成果亦可谓汗牛充栋。但是这些学科对行政决策的概念界定并不能简单地移植到行政法学研究当中,顶多可作借鉴之用。况且,行政决策还通常兼具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双方之特性,[19]既有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体系架构并不能给予其一个恰如其分的解释与定位。
重大行政决策是行政决策的下位概念,其主要是基于决策事项的重要性以及决策的社会影响性所作的一种划分。与行政决策不同,重大行政决策仅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个全新提法,这在传统的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的研究中都鲜有提及,再加上“重大”一词本身的抽象性和空洞性,使得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在我国往往非常难以进行界定。纵然,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中,要想对此种不明确的法律用语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有着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唯有使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清晰化,才能使此项程序立法准确厘清自己的适用范围,继而在实践中真正发挥自身实效。如此可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进行一个精准的界定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予以正视并加以解决的一个基本前提。(www.xing528.com)
因此,本项评估将“概念界定”作为一项一级指标,满分为16分。考虑到在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是一个统摄性的概念,容易同行政立法、行政规则以及行政规划等行政行为相混淆,[20]因此本次评估在“概念界定”这个一级指标之下又设置了两项二级指标,以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中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界定状况展开较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具体而言,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进行了比较详细概括的,得8分;没有进行概括的,得0分;中间则依各自的详略层度依次递减;将行政立法、行政规则等已经有立法予以规制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的,得8分;没有任何排除的,得0分;中间则依各自的排除数量范围依次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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