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呼应实践和政策上的要求,我国已经在行政决策的立法上开展了大量有益的尝试。2017年3月1日,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检索,共查询到有关行政决策的法律文本大约50个,[5]它们分别以不同形式出现,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统一规定行政决策程序的,这类的法律文本大约有27个。这其中,在立法主体上,省一级的法律文本大约有12个,它们分别是《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0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8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15年)、《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以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16年);市一级的法律文本大约有15个,它们分别是《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2012年)、《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3年)、《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5年)、《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和《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类是附带规定行政决策程序的,这类的法律文本大约有10个。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这打破了多年来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实践一片沉闷的局面,继而实现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旅。[6]受此影响,紧接着,我国相继有9个省市政府制定和出台了自己的行政程序规章,它们分别是《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发布,2016年修正)、《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2013年)、《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2013年)、《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2016年)和《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2017年)。在上述这些法律文本中,除《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外,几乎都单列一章或者单列一节对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了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三类是专门规定行政决策程序某个制度的,这类的法律文本大约有12个,涵盖了行政决策程序的四项制度。其中,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本大约有6个,它们分别是《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2005年)、《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2005年)、《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08年)以及《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09年)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13年);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本大约有3个,它们分别是《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2008年)、《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2010年)以及《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2016年);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本大约有2个,它们分别是《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6年);对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本有1个,即《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2014年);对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本有1个,即《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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