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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立法的现状及优化方向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反观我国目前已有的有关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其动因大都源自于实践中诸多决策违法和决策失误案件的大量发生,再加上一系列中央政策性文件的密集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就开始自觉或者跟风式地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并随之展开了形式多样的立法实践。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各项法治事业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行政法治领域,国家通过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使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其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因此受到了有效规制。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建设还远未完工,囿于各种理念和体制因素,现实中仍有许多行政方式长期游离在法治轨道之外,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潜在威胁和现实侵害,这其中就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策的密集要求以及行政决策实践的迫切需要,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展开了形式多样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但通过仔细梳理和考察,我们发现各地方政府开展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其理论储备实际上并不充分。从当前的评估结果来看,地方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整体质量水平并不是太高,无论是在宏观的体系框架安排上,还是在微观的制度要素设计上,都不免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继而使这些地方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在实践中的功效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应当走全国统一立法的道路,在合理借鉴与吸收现有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决策的概念、行政决策程序的价值目标、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构成以及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等基本要素作一个全面、科学、合理的设计,以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为真正纳入法治轨道。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必须建立在业已成熟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这也是其日后能够成为一部行之有效的“良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反观我国目前已有的有关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其动因大都源自于实践中诸多决策违法和决策失误案件的大量发生,再加上一系列中央政策性文件的密集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就开始自觉或者跟风式地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并随之展开了形式多样的立法实践。[1]如此,一系列有关行政决策程序的地方立法也就在仓促间陆续草拟和颁布,可以说其理论储备并不充分[2]。这就不免导致上述这些地方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文本,无论是在宏观的体系框架安排上,还是在微观的制度要素设计上,都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实践中的功效也就因此大打折扣。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开始由过去的“数量型立法”逐步转变到“质量型立法”上来,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成为各级立法机关和大多数立法者的共识,而且成为对新世纪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正确处理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关系,克服重立法数量、轻立法质量的倾向已成为立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对立法后的法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以此来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由此,立法后评估制度便应运而生了。[3]立法后评估,又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立法效果评估、法律绩效评估、立法回头看等,它主要是指在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以为最后的理论研究工作和法律修改工作做好准备。(https://www.xing528.com)

有鉴于此,在开展行政决策法学研究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决策程序地方法律文本进行认真梳理与考察,并结合宪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立法学和评估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其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科学的评估,继而为我国日后开展全国统一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立法后评估是一个严谨的逻辑框架体系,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程序和评估效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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