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学科类型的主要标准就是研究对象,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关键就是看其有没有专属的研究对象。[42]行政决策法学具备了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地位和品格,其主要以行政决策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1)行政决策法学主要研究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发生或引起的法律关系,这将其同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区别开来。如前所述,行政决策一直都是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非法学学科的研究范畴。[43]在研究方向上,这些学科大都是从行政决策作出的组织、环节、阶段以及模型和规律等技术层面来展开,侧重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安全化等目标。比如,对于行政决策作出的环节,西蒙教授将其划分为四个依次递进的步骤,即收集情况阶段、拟定计划阶段、选定计划阶段、评价计划阶段;对于行政决策的组织模型,一些学者相继提出了富有创新的设想,如埃齐奥尼的“混合决策模型理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决策模型理论”、阿里森的“官僚组织决策模型理论”、马奇的“垃圾桶决策模型理论”以及德罗尔的“综合规范决策模型理论”和金登的“政策之窗决策模型理论”等。[44]与这些学科不同,行政决策法学主要是从行政决策作出的规范依据、程序规则以及责任划分和追究等法律层面来展开,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不足这一根本症结。“法的作用和功能主要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使公权力的行使在法的轨道上前进。因此,将行政决策纳入法的轨道是其必然趋势。”[45]由此可见,行政决策法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目标,这使其获得了能够使自身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逻辑前提和基础。(www.xing528.com)
(2)行政决策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具有独特属性,这将其同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继而使行政决策法学从行政法学中脱离,获得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①所处地位重要。依据行政过程论,行政权力的运行并不是一个个单一、孤立以及静止的行为类型,而是一个个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动态过程。[46]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决策主要处于“创制规则”[47]阶段,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对行政机关的后续活动和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48]甚至可以说,每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一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的具体环节所构成的,行政决策则处于首要环节。[49]“从根本上来说,任何行政行为都会有决策程序……它要么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环节,要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环节。”[50]②涉及内容独特。从实践来看,行政决策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某种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形式。它是一个统摄性的概念,既有可能以行政立法、行政规则以及行政规划等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征收等形式出现——行政决策可以说兼具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双方之特性。“重大行政决策是一个复合概念,兼具内部性与外部性、抽象性与具体性。”[51]③覆盖知识广泛。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事务日益纷繁复杂,且盘根错节,传统“专业化”的行政法学研究进路,极易导致主观武断或固执偏狭,继而难以应对行政法治实践所提出来的一些新问题和新任务。[52]对行政决策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如果想仅仅依靠行政法学理论就去解决它的法治化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行政决策的合法性(legitimacy),并不是简单的合法律性(legality),还应当与其最终目标和根本追求相契合。因此,需要广泛借鉴政治学、选择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在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安全化的基础上,来推动行政决策法治化目标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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