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我国ODR机制的思路与建议

完善我国ODR机制的思路与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名作为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与网络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存在较多的共同点,因此本部分将以ICANN域名争议解决实例为参考,来探讨我国ODR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体系建设和思路。我们认为政府应当作为ODR网站的推动者、支持者而非管理者。我国目前部分ADR机构已经与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于2014年签订委托调解涉及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协议。

完善我国ODR机制的思路与建议

ODR网站最成功的实践是ICANN的在线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其成功发挥了ODR的优势,非常成功地解决了域名争端。域名作为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与网络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存在较多的共同点,因此本部分将以ICANN域名争议解决实例为参考,来探讨我国ODR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体系建设和思路。

(一)ICANN域名争议解决模式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集合了全球网络界商业、技术及学术各领域专家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唯一标识系统及其安全稳定的运营进行协调,包括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过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40]

ICANN是域名的管理机构,其本身并不承担解决域名纠纷的职能。ICANN为了解决在线域名纠纷,在制度层面上发布了UDRP,所有申请注册的主体必须同意UDRP,该协议中包含了ODR管辖条款;在ODR层面认证及核准了4个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服务的提供者:纽约公共资源中心、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尼苏达州的国家仲裁论坛、日内瓦的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41]

ICANN又进一步在各个国家授权了各国的域名管理机构,如我国负责中国大陆域名管理的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其又授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在线解决相关的域名纠纷。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0-2 ICANN与各国域名管理机构关系图

ICANN能够保证ODR网站裁决得到执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ICANN与控制域名分配的根域名服务器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该公司根据合同转移或取消恶意注册的域名,从而不需通过各国法院强制执行裁决,避免了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困难。[42]

(二)ICANN域名争议解决模式的启示

1.妥善处理ODR网站与政府的关系。我们认为政府应当作为ODR网站的推动者、支持者而非管理者。首先在ODR发展初期,尤其面临中立性质疑、不信任等问题,亟待政府的支持。如我国的CNNIC,其首先通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在域名纠纷方面的主管权限,虽然未排除司法管辖权,但其作为域名管理机关优先确立了ODR的适用和权威性。这与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公权力背书不无关系。另一方面,政府支持也需包括财政上的支持,从而进一步保证ODR网站的独立性。

2.加强ODR网站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加强二者的衔接不是要赋予ODR裁决的强制执行力,而是从以下角度入手:

(1)赋予ODR裁决时效中断的效力。上文中已经提到,ODR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任何约束手段,原因之一便在于当事人对ODR可能阻碍其寻求司法救济的担忧。那么,为了增强社会对ODR的信心,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来确认ODR程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即一旦纠纷当事人向ODR网站提交申请之次日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考虑引入ODR作为诉中调解程序。我国目前部分ADR机构已经与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于2014年签订委托调解涉及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协议。协议中约定,广东全省三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均可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期限届满调解不成或调解期间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则案件继续由法院审理,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任一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43]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非常了解互联网产业发展特点,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的商业发展模式,且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调解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可以考虑推广中国互联网协会ADR与法院的合作模式,促进ODR与法院达成诉中调解协议,明确调解期限以及调解结果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这样既能进一步增强纠纷当事人对ODR网站的公信力,又能妥善处理ODR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真正形成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3.网络版权纠纷领域的优先推广。相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专利权,网络版权存在更多案情简单、易于判断的纠纷案件,尤其是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类案件。实践中,网络领域存在诸多套路清晰的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典型的是非法聚合类网站,非法聚合的内容包括网络文学、影视剧等。这类案件侵权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易认定,权利人首先可以选择通过ODR网站让这些网站下架、删除、断开与作品的链接等。另外,ODR网站之间还可以合作,如主要解决网络版权纠纷的ODR可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合作,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删除、断开、屏蔽等行为的,可以进一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申请,通过暂时查封网站域名的方式来推动其履行ODR网站裁决。当然域名查封兹事体大,只有该争议解决模式得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认可才可实施。

但因为网络领域,域名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得以提供服务的基础,因此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形成良好的互动,再加上域名ODR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因此可以以此为起点,推而广之,并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3]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0页。

[4]“电视猫盗链优酷数百部影视作品,法院下发诉前禁令责令立即停止”,载企查查网,https://www.qichacha.com/postnews_ae923a54f4e9f3bda111b915edee95b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5]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6]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7]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研究——以调解为考察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9页。

[8]梁平、陈焘:“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9]新浪新闻:“胡仕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趋势”,载https://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8~02~23/doc~ifyrvspi10722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22日。原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期。

[10]贾青民:“美国ADR简介”,载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7/04/id/85185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11]章晨编著:《中国法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页。

[12]刘旺洪:“论行政调解的法制建构”,载《学海》2011年第2期。

[13]厉兵:“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4]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研究——以调解为考察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78页。

[15]李旭辉、胡小静、谢刚炬:“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的紧密型司法ADR模式探索——以北京市22家中基层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期。

[16]李旭辉、胡小静、谢刚炬:“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的紧密型司法ADR模式探索——以北京市22家中基层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期。

[17]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

[1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

[1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

[20]沈荣:“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综述”,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2035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21]郭戎晋:“数位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交易纷争解决机制”,提交“2006数位科技与创新管理国际研讨会的论文”,2006年4月1日。

[22]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266页。

[23]马远俊:“ADR与ODR之比较—兼论电子商务争议在网络环境下的解决方式”,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期。

[24]郑世保:“ODR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25]Ljiljana Biukovic,“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yberspace:Recent Developmen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usiness,Spring(2002),3351.

[26]曾兆骅:“跨境网购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兼论欧盟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27]Disputes in Cyberspace 2001,Consumers International,p.4.http://www.consumersinternational.org.

[28]方旭辉、温蕴知:“互联网+时代:引进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DR‘递四方’的契机——以smartsettle为例”,载《企业经济》2015年第8期。

[29]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Task Force on Ecommerce and ADR,“Addressing Dispute in Electronic Commerce.Final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www.law.washington.edu/ABA~eADR,2002,pl.

[30]United Natio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tion on the works of its thirty-~four session,New York 21 May-1 June 2001,para.7.

[31]刘哲玮:“国家介入:我国ODR建设的新思路”,载《网络法律评论》2009年第10期。

[32]朱峻萱等:“ODR在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维权领域的应用研究”,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年第10期。

[33]《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4]赵云:《电子商务中的争端解决问题探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35]信赖标章是有关组织颁发的供网络企业悬挂的证明该企业是值得信任的企业的标志。

[36]信用评价机制是指每一个买家都可以对于交易过的卖家打交易分数,并留下交易评语,而这些交易的分数以及评语,都显示在卖家的资料里,共所有的潜在的买家观看或查阅。

[37]该系统仅被eBay所用,该系统实质上是评分及评语系统的升级版。在名誉管理系统中,如果卖家不履行ODR裁决,则会被扣除一定的分数,当卖家分数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网络平台将会其予以公开,从而降低其声誉。

[38]载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9%80%80%E8%B4%A7%E8%BF%90%E8%B4%B9%E9%99%A9/10185524?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9]“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简介”,载http://www.bnrmediation.com/Home/Center/index/aid/15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0]载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ICANN/6807198?fr=aladdi,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1]郑世保:“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3期。

[42]方旭辉:“ODR:解决版权纠纷的新模式”,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

[43]“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协议”,载http://www.netmvp.cn/static/article/2014/09/63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