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探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深化改革意见》指出要“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从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安排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平台建设方面提出要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2020年12月19日,最高院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就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调解员的设置、调解程序以及调解书的效力等进行了明确,为实践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各地方对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也多有探索,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2日发布了《上海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规定》,为有效化解专利纠纷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
1.北京:“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紧密型司法ADR模式。北京市法院于2016年起全面启动“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紧密型司法ADR模式(以下简称紧密型司法ADR模式)建设,该模式是指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组建“1+N”办案团队,法官全程指导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简单案件,由法官利用调解过程中查清的事实和固定的证据,快速进行裁判的一种诉调对接工作模式。紧密型司法ADR模式有两个核心要素:
(1)多元调解。多元调解是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判断纠纷是否适宜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将在法官全程把关或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2)立案速裁。立案速裁是由若干名速裁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1+N”诉调对接团队,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那些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多元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直接导入到速裁程序,多数情况下能在调解当日开庭,开庭即判。不适宜速裁审判的案件,立案后进入普通审理程序。[15]
“多元调解+立案速裁”紧密型司法ADR模式有效缓解了北京市法院的司法审判压力,据统计,“2016年北京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量近40万件,经由‘多元调解+立案速裁’导出纠纷近7万件,占收案总量的17%”[16]。相比仅有2千余名员额法官,40万件的收案量无疑是巨大的,而紧密型司法ADR模式的尝试,使得一些案情简单、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简易纠纷在诉前得以分流化解,从而缓解北京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https://www.xing528.com)
2.上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以自贸区为例)。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具专业性、国际性、前沿性等特点,因此,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更为迫切,近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上海自贸区已经形成颇具代表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三位一体的新型仲裁机制。目前,上海已经形成三位一体的新型仲裁机制,即一个自贸区仲裁机构、一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一个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司法审查意见。其中,《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即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首次引入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的友好仲裁制度,规定了紧急仲裁制度和小额争议程序等,有效弥补了传统仲裁制度的缺陷。
(2)设立民间调解机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暨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该调解庭是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为高效、快速、灵活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贡献了力量。
(3)诉调衔接机制。2014年5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启动自贸试验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的特点包括,浦东法院将调解组织引入自贸区法庭,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启动调解程序,同时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建立调解组织名册,调解员可以由当事人在名册中选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转由法庭继续审理。
3.浙江:义乌模式、宁波模式。
(1)义乌模式。2015年7月13日,义乌法院在浙江高院、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海关、义乌市司法局、义乌市律师协会、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第三方平台——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平台)。

图10-1 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组织架构图[17]
义乌平台的创新模式主要为“诉前引调”与“诉中调解”双机制并行,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编立“引调字”案号,建立“诉前引调”机制,同时结合诉中调解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纠纷的解决。义乌平台自2015年7月成立至2017年8月,累计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1779件(包括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其中商标案件644件,著作权案件671件,专利案件459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5件),调解不成功(含找不到被告)348件,不接受调解272件,调解终止案件236件,在调案件116件,调解成功率达48.53%。[18]
(2)宁波模式。2016年7月,由宁波中院和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主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宁波市文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海关、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宁波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建立的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正式成立。该平台在吸收义务模式的基础上,除了诉调对接机制之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机制、快速维权与联动机制以及学术宣传交流与人才培养机制,是一个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宣传、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截至2017年8月底,共计受理各类案件1892件,其中著作权纠纷1594件,专利权纠纷201件,商标权纠纷89件,其他纠纷8件。并成功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1293件,其中著作权纠纷1075件,专利权纠纷157件,商标权纠纷55件,其他类型6件,调解成功率达6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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