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变迁
纠纷解决方式与所处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正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催生了这个社会环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也就不难理解时代变幻下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变迁了。
纠纷解决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性救济。公力救济主要指的是司法救济(judicial remedies),即法院救济和行政救济。公力救济的正统化肇始于国家的产生,而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私力救济则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所谓私力救济指的是,“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5]当公权力发展到相当阶段时,私力救济逐渐被禁止。“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公力救济到私力救济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两者既相互对立,也交错互补。”[6]在公力救济与私立救济之间,还存在一种社会型救济方式,包括仲裁、调解、部分ADR。
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样经历了变迁,如张卫平先生所言,改革开放前的时代为“前诉讼时代”,当时法治意识缺乏,纠纷的解决基本不依靠诉讼;改革开放以后到现在为“诉讼时代”,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诉讼被当作法制化的象征之一。这一时期,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比例逐渐上升。然而,随着案件量的上升、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快节奏的时代变化与低效率的纠纷化解之间的矛盾,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重新回归人们视野,我们也即将进入“后诉讼时代”,这也是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时代。[7]
(二)网络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www.xing528.com)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领域纠纷的特点,然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建立。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仍然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诉讼爆炸”在不断地加大司法审判的压力,如果不能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压力无法得到缓解。因此,探索适合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十分必要且当前的环境也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1.单一的诉讼机制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公正、效率是当事人解决纠纷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为了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必然需要经历繁琐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如此一来,公正与效率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很难在个案中做到兼顾,诉讼迟延就成为困扰诉讼程序的重大难题。”[8]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效率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尤为重要,以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一部影视剧、一部电影的收益往往取决于热映期、首播期的表现,如果此时出现盗版而又不能及时制止,在目前高速传播的网络时代,盗版的传播速度、范围对于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2.现阶段的经济、文化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强大科技支撑。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在线纠纷解决成为可能,事实上各地法院已经在探索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等依托互联网的便捷诉讼模式。当然,目前以法院为核心建立的在线诉讼解决方式依然以诉讼为主,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多元;再比如云技术的发展,以云计算为智慧管理手段,能够实现纠纷受理、分流、化解、反馈的数据全覆盖,对纠纷的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等各类数据进行多层次比对分析,为高效、公正的在线纠纷解决提供可能。[9]
3.国内外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美国早在20世纪就已经在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已初步形成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Mediation)、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仲裁(Arbitration)等。[10]美国的ADR机制不仅解决了美国大量的纠纷,而且为各国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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