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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电商经营者的重要关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法修改将“消费者”也纳入了侵权/保护对象,但并不意味着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可以脱离“竞争关系”的前提。然而,在新近出现的一些案例中,竞争关系被有意识地淡化乃至忽视,比如在“岳彤宇诉周立波”案中,法官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所要维护的乃整个竞争秩序,并非仅仅限于具有之间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秩序。

新法对电商经营者的重要关注

与网络零售相关的内容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以及第12条。其中第6条第3项实际规制的是“混淆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法修改将“消费者”也纳入了侵权/保护对象,但并不意味着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可以脱离“竞争关系”的前提。“混淆行为”的判定需要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即混淆是对竞争者利益的已然或可能之损害。司法实践也已经逐渐地适用了这一裁判思路,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关市场——竞争关系——混淆界定”的判断路径。然而,在新近出现的一些案例中,竞争关系被有意识地淡化乃至忽视,比如在“岳彤宇诉周立波”案中,法官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所要维护的乃整个竞争秩序,并非仅仅限于具有之间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秩序。[5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足点是竞争,而竞争的本质在于客户的争夺。不正当竞争就是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客户。如果经营者之间在目标客户上无法形成交集的话,那么竞争关系就无从成立,即使是扩张解释也是无从说起的。就“岳彤宇诉周立波”案而言,二审法院认为,岳彤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从而认定岳彤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论证模式,虽然符合“任何人都不可因错误行为获利”的正义原则,但仅仅以此就认定行为人违背竞争秩序进而扩大对竞争关系的解释,实在是有些勉强,不宜采纳。如此一来,会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具备了万金油的品格,即使不具备保护某种类型的法益的功能,但法官依然可以随意扩大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求结果之“合理”。另一方面,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诸多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不执着地坚守这一内在品质,那么以后的法律构造就不可避免地野蛮生长,所以此次修法将“消费者”纳入,实在不是明智之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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