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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特点:网络外部性与双边市场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外部性是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对于数字经济而言,进行竞争法分析的时候,考察其网络效果与锁定效果的目的在于考察经营者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力量来源。而在数字经济中,是通过网络产品或服务来体现网络价值的。所以数字经济基于平台产生,但双边市场并非等同于平台市场。正是双边市场的存在,使得“数据”与“流量”成为驱动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力。

数字经济的特点:网络外部性与双边市场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或者是“新经济”相比传统行业涉及竞争法调整领域时具有以下特点:

(一)数字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网络及互联网,其本质是知识经济

如前所述,“网络”一词在中文中含义广泛,包括真实的网络(具有连接点的诸多对象及其联系)与虚拟的网络(主要指的就是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但日常生活中的真实网络并非都等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现实的网络。互联网作为虚拟网络的典型代表,依托其建立的“数字经济”除了是以知识、技术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形式以外,还应当具备通俗意义上网络经济经济学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并且还应当是基于虚拟网络(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基础之上而存在,并以创新和知识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新的经济现象。

(二)突出特点是网络效果(Network Effect)与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

网络效果与锁定效应是数字经济现象的最突出特点,同时也是给竞争法带来新挑战的根本原因。

网络外部性是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最主要的特征。一个产品如果使用它的消费者的数量众多,很容易在同类产品中胜出,同时这个产品相应有依赖性的互补品越多,高质量的互补品的质量越高,那么这个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价值就越大。此时就有可能产生市场锁定的效应。在同类的产品竞争过程中,当一个产品的用户规模越大,它的互补性越多,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那么在数字经济时代就会出现“赢者通吃”的现象,这种网络经济下“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特性早已被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并且分析,但相关的文献更多地集中在研究方法的对比分析与总结上,经济学类的文章更是着重在模型构建等技术层面,而鲜有以企业竞争策略为出发点,基于双边市场理论来讨论在赢者通吃效应的影响下,企业的关键竞争要素和核心竞争力的文章。或者会出现这个相关市场上只有少数竞争者胜出的情况,其他的竞争对手和胜出的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力量相差悬殊,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这种产品是最有价值也是最有吸引的。

锁定市场之后就会增加消费者的转移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有同类竞争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哪怕是质量更高,消费者转移到新的产品中也不像之前那样容易了,这就是增加了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这种锁定效应同时还会形成市场进入的壁垒。当前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决定了后续潜在竞争者的进入难度,高的市场份额会产生一个结构性的壁垒,由于这个产品竞争者开发了一系列的互补品,与前序产品组成了一个所谓数字产品的系统,于是会出现纵向一体化的策略,把这个产品向下游延伸,又进一步增加潜在竞争者的竞争成本或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要运用竞争法来调整数字经济,并非必须运用产业组织理论为必要工具进行分析,而应当从“相关市场”这一角度出发。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都不关注市场力量的来源,而只是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对某一独立相关市场的竞争效果造成的影响。而在一个涉嫌垄断的争议中,往往还有可能存在多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因此当我们分析这个行为的竞争效果时,首先运用明确的方法去确定相关市场,进而进行相关市场内竞争效果的正负比较分析。

对于数字经济而言,进行竞争法分析的时候,考察其网络效果与锁定效果的目的在于考察经营者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力量来源。具备网络效果与锁定效果的企业或行为人往往具备不同来源的垄断力量(或称之为优势力量或支配力量)。网络效应本身并非数字经济的本质特征,如传统的网络经济代表——电话网络或软件行业——也具备网络效应。而在数字经济中,是通过网络产品或服务来体现网络价值的。在许多经济学著作中,一般认为网络效应和网络的外部性是一个概念而并不加以区分,但二者还是有明显不同的。定义“网络外部性”的关键在于确定其具有“外部性”即正面的影响效果(也被称之为“网络的溢出效应”);而网络效应则指的是“某种行为对他人强行征收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他人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17]。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产生了不会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www.xing528.com)

(三)有较强的寡头垄断性,“数据”和“流量”成为竞争核心

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属性导致的。与传统行业的市场形成不同,双边市场是依据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直接形成的,供需双方无需借助第三方平台或场所来进行交易。而互联网行业交易的实现,通常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才能完成,因此被称为双边市场。那么当互联网行业中,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获得了一个提供低价甚至免费服务的平台,且该平台已经在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那么当其利用此平台提供其他付费服务的时候,这种优势地位所带来的垄断效果就可以通过网络效果和锁定效果传导到其他付费的服务市场从而使企业获利。对于这个双边市场而言,两边任一方的加入或变更或退出,都会对该市场产生极大的影响,可以说依据此市场产生的各项交易和获利都会由于任一方相关市场的变动而发生改变,这也是双边市场区别于单边市场的本质特征。因此,由于其很强的双边市场特性,互联网行业天然具备寡头的可能性。

然而互联网行业中的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电子理财等行业是不存在双边市场的,它们的本质只是传统行业的信息化而已,这些商业模式适用传统的竞争法即可调整,不需要为此特设规则。还需说明的是,双边市场并不等于平台,双边市场中顾名思义必须存在“一对”市场,而非一个单独的平台,且这组市场必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所以数字经济基于平台产生,但双边市场并非等同于平台市场。关于这一点区别,现有文章和著作都较少提到,大多数研究都是将二者相同对待的,这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错误。如“奇虎诉360”案,虽然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其对于相关市场和双边市场的论述出现了错误,判决错误地将双边市场作为一个平台,从而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候出现了误差。

正是双边市场的存在,使得“数据”与“流量”成为驱动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力。经营者不再需要占有实体生产资料就可以在数字经济中盈利,“免费”成为互联网产业最富特色的商业模式。传统行业的产品一般只能以付费形式出现,除非是样品,而数字经济中互联网行业的产品很多是免费的,只有一部分是需要付费的。经营者同时拥有免费产品市场与付费产品市场两个相关市场,可以通过在免费市场中提供免费产品、服务,以锁定用户(流量),再通过网络效应的存在,将用户引流至收费市场从而盈利。同时因为有免费产品的存在,所以用户对付费产品的要求自然会更高。有些互联网产品因为存在多种盈利模式,产品可以允许用户完全免费使用,用户可以直接免费使用并升级更新产品。数字经济中的很多盈利模式都是建立在拥有一定用户量的基础之上,如招广告商、提供额外付费服务、卖数据报告等。没有足够的用户量与数据的占有,这些盈利模式根本无法实现。当然,如果经营者前期没有规划好可经营的盈利模式,而只是一味经营用户量,企业也不能在另一付费市场中存活并盈利。以共享单车为例,摩拜和OFO单车进入市场时,通过大量补贴以提供极其低价甚至免费的服务,其前期的盈利仅依靠单车押金和租金,但后期一旦有了足够多的用户量,就可以开启广告及流量变现的盈利模式,从而实现市场份额的传导。

(四)专利集中,科研创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核心竞争力

作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典型体现,数字经济依托知识产权产生,其核心生产力“创新”更是知识产权的首要保护目标,专利技术与创新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滥用在该行业中导致的竞争法无法实施的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数字经济一定是“智能经济”,知识产权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就是对数字经济的釜底抽薪。区块链、密码学等高新技术则是对知识产权的实现进行保障的重要技术支持,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

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为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案件大量集中在互联网行业,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是这个行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是可以利用现有规则进行干预的,所以在具体案例中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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