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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与网络经济:概念辨析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将其概念定义为“网络经济为经济体之间以节点和链路构成的系统为主要作用方式的经济现象”[6],并认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7]。网络外部性这一特征不仅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数字经济中集中表现出的一种特点,经济学意义上的“网络经济”与我们即将分析的“数字经济”因此而得以产生交集。

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与网络经济:概念辨析与优化方案

网络环境顾名思义就是整个依托互联网发生的虚拟世界,不仅指网络资源与网络工具发生作用的地点,还包括整体的氛围、虚拟的社交网络、基于此的经济形态等非物理形态,在本章中特指“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也被称为“互联网经济”或“新经济”,起初并非一个经济学或法学概念,只是作为媒体领域对于互联网相关行业经济活动及现象的统称,通常指的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并依赖信息技术、知识专利而得以开展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和,在当今发展阶段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和网络游戏五大类型”[2],并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移动互联网技术与相关行业也在其中占有越来越重的比例,所以本章认为根据这一概括加列举式的定义还应当将“移动互联网技术(主要是应用软件行业)”[3]也纳入考察范围。

同时,“数字经济”也时常被以“新经济”一词替代。New Economy这个英文词组最早出现于美国《商业周刊》1996年12月30日发表的文章中,指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以及信息技术革命所带动的、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龙头的全部经济形态。我国正式提出这一概念是在2016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为发展‘新经济’是要培育新动能,促进中国经济转型”[4],并且在之后的新闻发言中进一步解释道“新经济的覆盖面和内涵非常广泛,涉及一、二、三产业,不仅仅是指三产中的‘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和业态,也包括工业制造当中的智能制造、大规模的定制化生产等,还涉及一产当中像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5]等。

由此可见,在中国当前经济形势的语境下,“数字经济”与美国所指的“新经济”的内涵与特征还略有区别:美国的“新经济”是信息化、技术化所带来的经济文化成果,具有低失业、低通货膨胀、低财政赤字、高增长的特点,其整个经济现象都具有“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特征。而中国所提出的“新经济”的外延则较为狭窄和确定,指的就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所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经济形态。但从竞争法的角度考察二者时,都是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知识经济来对待,从其所具备的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特殊性(如双边市场的特点,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的存在等)方面来考量,所以在本章之后的展开中,尤其是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法律评价时,笔者将不再对“新经济”“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等词做特别的区分。

而“网络经济”一词最早则具有非常确切的经济学意义。有学者将其概念定义为“网络经济为经济体之间以节点和链路构成的系统为主要作用方式的经济现象”[6],并认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7]。这一经济现象伴随着互联网出现而诞生,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用和深入发展而繁荣,之后繁荣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涵盖了信息技术产业、通信产业、互联网及相关产业,包括利用了网络技术的金融业零售业等传统产业,可以被认为是包括一切以信息和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产业群体。(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数字经济”产生于信息网络化的时代,并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其主要推动力,那么经济学意义上的“网络经济”就可以视为数字经济的一种主要运行机制,由此可见,“网络经济”指的就是“产生于全民经济信息化基础之中,各类企业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整合各式各样的信息资源,并依托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网络进行动态的商务活动,研发、制造、销售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经济”。[8]并且,经济学意义上的“网络经济”通常有两个明显区别于传统经济现象的经济学特征:①网络是各个经济体之间互相发生作用的方式或平台,且这里的网络应当包括实体的网络(如传统行业的通信电话、邮政运输等)和虚拟的网络,后者主要指的就是互联网或相关的信息技术网络;②具有网络外部性这一重要特点。网络外部性(Externalities)也叫作网络效应、外部效应或外部经济效应等,作为经济学中经常提到的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就是正的外部性,反之若造成他人损失,则称之为负的外部性;而网络外部性就是一种积极的外部性,也就是说它具有增加他人收益的正的外部效应”[9]。网络外部性这一特征不仅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数字经济中集中表现出的一种特点,经济学意义上的“网络经济”与我们即将分析的“数字经济”因此而得以产生交集。

“数字经济”中之所以会集中体现这种网络外部性,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中普遍存在的锁定效应这个规律。关于锁定效应和网络外部性的详细解释与分析,将在本书后面的相关章节中集中体现。当网络在规模上领先时——其市场领先地位也会不断得到加强。当变化发生,特别是技术的转变使原有网络过时的时候,这种正向的增强才会停止。由此可见为了提升经济能力,通常而言经营者会偏爱网络正外部性的出现,尤其是在互联网这种特殊的经济形式中,网络正的外部性体现为互联网持续不断增加的客户数量,导致在互联网中的生产和消费环节产生的效益已经溢出了传统企业的边界,不仅会为经营者创造更多的收益,同时还会衍生出如百度百科等完全利他的互联网产品(这种利他性的产品往往是免费提供的并开放资源的,由此普通用户会自行修改其中的内容,但是这种免费产品的提供并非完全不能获利,而是利用数字经济的平台效应从另一平台获得利益,进一步达到信息资源的刺激与共享)。

也正是因为网络外部性和锁定效应的存在(以及双边市场的数字经济特点),竞争法的规制在数字经济中经常遇到障碍,最明显的体现就在于难以界定正确的相关市场以及难以认定确切的市场力量。网络的外部性会导致价格机制失效,也会导致企业转移成本而在反垄断评估时难以确定市场份额或竞争力,或者由于网络经济的创新速度非常快、技术竞争异常激烈,竞争法审查时难以运用一些诸如传统的“需求替代性分析”这样的工具与方法去界定相关市场。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最主要的“免费”盈利模式,实质是利用了“双边市场”这一原理以及“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来实现,即利用“免费市场带动流量,引流至关联市场去盈利”,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对于竞争法而言为“正当竞争与否”的边界确定制造了很大麻烦。也就是说,仅在相关市场的界定这一基础性的问题上(而相关市场的界定正是反垄断法相关制度能否正确实施的关键前提),数字经济这些新的变化和特征都会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新的挑战,而互联网的这些特征恰恰也是网络经济特征的集中体现,因此可以说,作为数字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分析网络经济本身的特征也是极为必要的。

综上,如无特殊说明,本章在提到“网络经济”时指的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态势以及“数字经济”的一种具体运作机制,而“数字经济”与“互联网经济”、“新经济”一样,都是指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一切经济现象,不再作特别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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