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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审查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的第74号令。判断一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包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无关,应当在评述该申请的创造性之前进行。

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审查优化方法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的第74号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增加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判断一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包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无关,应当在评述该申请的创造性之前进行。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典教材的论述,“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其中强调的也是只要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技术性的,都属于可专利保护的范畴。就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而言,也采用了上述对“发明”定义的理解,即一项解决方案只要体现了技术属性,就应当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范畴,而采用技术手段则是技术属性的最直接体现。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技术方案应当包含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带来技术效果,但后两者往往又是与技术手段相伴而生,因此在判断技术属性时,着重强调前者,即强调技术手段即可。

【案例1】一种新的促销方法

权利要求: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促销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采用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增加售后答题环节来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案例分析:该申请属于典型的单纯商业方法的申请,其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同时也不具备技术三要素,即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案例2】一种差旅订位方法(www.xing528.com)

权利要求:一种差旅订位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订位需求维护步骤,用于取得客户端计算机的订位请求资料,并对客户端计算机的变更订位需求进行处理;

2.订位作业步骤,用于根据客户端计算机的订位需求的时间与行程来从航班基本资料中筛选相应航班,并按其订位请求资料来向服务器发送预订位通知,接收服务器反馈的订位记录单并发送给客户端计算机,通知其订位资料;

3.派车作业步骤,用于对所有已经确定开票的用户,按时间、行程及交通车基本资料排定交通车服务。

案例分析: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包括客户端计算机和服务器等技术手段,因此具备技术属性,属于技术方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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