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中,商业方法被定义为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在欧洲也被定义为:“商业方法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调查用户习惯的方法;市场营销的方法;服务的方法;记账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服务的分配方法;制作方法的利用。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则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5]。
美国众议院议员Howard Berman、Rick Boucher曾在其呈交国会讨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中认为:“商业方法是指下列方法之一:①一种经营、管理或者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者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②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者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③上述①、②中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者方法[6]。
日本特许厅第四审查部部长井上正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7](www.xing528.com)
韩国特许厅涉及电子商务发明的申请,是指与商业活动的方法相关、该商业方法为了能够在计算机上执行是依据计算机技术来实现的,而且在互联网上用于电子商务、金融、经营管理、教育、娱乐等多种领域相关发明的申请。商业方法发明(BMI)是指将商业方法(BM)运用于具体的具备工业实用性的技术手段的发明,这里所说的技术手段是指基于电脑技术、通讯技术和因特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曾发布《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其中,对于“商业方法”的解释为:“商业的含义是广义的,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和实务安排等。”“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通过比较各国专利局对于商业方法的定义可见,各国普遍认为,只有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完成的商业模式才有可能作为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从而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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