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谈到证据具有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1]。从网络证据的形成和使用过程来看,网络证据经历了电子数据的生成、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和获取、通过一定方式固定并呈现出来作为证据使用三个阶段。因此,认定网络证据能否反映事实的客观情况,或者说网络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主要需要考察以下三个问题:①网络证据产生时,其所具有的信息是否真实;②该初次产生的网络数据是否经过篡改;③该网络证据的固定和再现是否反映了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情况。
初次产生的网络信息是否真实,主要取决于网站的可靠性,该网站的可靠性可以通过网站的综合水平以及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方面加以判断。该初次产生的网络数据是否经过篡改,可以通过考虑网络证据的存储、传输、接收、完整性等方面加以分析,并可以有多种方法予以佐证。该网络证据的固定和再现是否反映了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情况,主要取决于对网络证据固化的方式进行判断。
(一)审核网站的可靠性
1.网站的综合情况。网站的综合情况主要包括网站的资质,网站系统的稳定性,网站的交互性,网站运行和管理的规范性,网站审核监督惩戒机制的健全性等多个方面。
审核网站的资质可以从网站的运营主体、运营资格、备案许可情况、信用状况等方面入手。一般来说,政府网站、高校和科研院所网站、在线期刊或数据库网站、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大型网站等,资质较好,此类网站上的证据真实性较为可靠。
网站系统的稳定性主要指构成网站系统的硬件、软件与固件的稳定情况以及正常运行的情况。如果网站的硬件系统没有出现过故障或者具有完备的日志系统与备份系统,网站的软件系统运行比较可靠,没有出现自动故障和黑客入侵,那么网络证据被技术性地修改或恶意篡改的可能性较小。[2]
网站的交互性是指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数据交流情况。一是在原始数据产生阶段,数据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例如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实现的内容自动生成或抓取),还是由人工输入。二是信息发布主体是否有限制,如仅限于网站管理员、编辑人员、注册用户还是任意访客。三是信息发布后的阶段,发布主体是否容易对已发布的信息作出变更。
网站运行和管理的规范性包括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是否及时,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等方面是否有详细的管理规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网站是否有严格的权限分配和管理机制等。
网站审核监督惩戒机制的健全性包括网站的审核与记录机制、虚假信息识别与惩戒机制等。具体而言,可考察管理员对于网站内容审核的情况以及记录网络使用者的操作的日志系统的情况,考察对数据篡改等行为是否有有效的识别、监督、惩戒等途径。比如一些大型商业网站(例如淘宝、京东等),虽然该类网站的审核机制较为宽松,但是该类网站具有较好的记录机制和监督机制,交易双方都可以对对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信度做出评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2.网站及发布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主要涉及网站运营主体以及信息发布主体与本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例如是否由当事人自己运营或者发布,或者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合作关系、赞助关系等。
如果网站属于独立运营的第三方网站,信息发布主体也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那么该证据的真实性较强;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网站或者信息发布主体有任何利害关系,例如一方当事人与网站具有业务往来关系、一方当事人系网站的赞助商或者广告商等,则该证据的真实性较弱。
(二)判断网络证据是否经过篡改
通过考察网络证据的存储、传输、接收、保证完整性等过程,可以判断初次产生的网络数据是否经过篡改。
网络数据生成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存储问题,网络数据的存储情况是影响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在考虑存储的可靠性时,需要考虑如下四方面因素:存储方法、存储介质、存储主体和加密措施,例如存储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数据的主体是否客观、中立、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以及存储的数据是否加密等。
网络数据进入到传送与接收阶段时,需要考虑如下三方面因素:所采用的数据传送手段、所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以及服务提供商的状况。例如考虑传递、接收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数据的服务提供商等是否公正、独立,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采用科学的加密技术等。
综上可知,判断网络证据是否经过篡改、网站是否有保证数据完整性的措施,应该以网络证据的基本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综合考虑证据生成、存储、传输各个过程当中,是否有足够的技术条件确保数据的完整。此外,当事人也可以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www.xing528.com)
1.网站的日志文件。一般情况下,网站服务器日志文件会记载网站服务器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因此日志文件能够反映出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了修改。如果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程序获得的或者经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日志文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交合理反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站的日志文件确认数据内容未经修改。
2.网络服务商的证明或网站管理人员的证言。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交了网络服务商的证明或者网站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尤其是该网站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数据的完整和真实。
3.网络爬虫的时间快照。通过网络爬虫的时间快照,可以证明网页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例如,通过Google、Baidu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时,可以通过网页快照查看某一特定日期该网页的部分内容。
4.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定期对网页档案资料进行保存,许多已关闭网站或网页更新前的信息内容均会记录在互联网档案馆中。其中最为著名的互联网档案馆为美国的Internet Archive(www.archieve.org)。互联网档案馆所记录的网页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实践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类证据一般都得到了认可。
(三)考察证据固化方式
由于网络证据的数字性、无形性,存在该数据中的信息无法被人的器官所直接感知,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事实,借助于计算机等特定电子设备后,虽得以被感知和查看,但是,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证据仍然需要通过一定的物理形式进行固定和再现,即必须使用一定形式将无形性的网络证据加以固定。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考虑呈现在裁判者面前的网络证据的形态。
通过公证书的方式提交网络证据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公证书记载网页内容的打印件并记载网页的下载过程。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等方式进行固证。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公证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固定的,其真实性更加容易得到确认。
(四)案例评析
1.案例一。在某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了通过Google搜索进入到中国信息产业网的网页的过程。
(1)从网络证据的固化方式来看,当事人所提供的公证书记载了中国信息产业网的网页内容的打印件,并且记载了通过Google进行搜索获得该网页的过程以及该网页的下载过程。虽然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和系统依赖性,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所反映的网络证据具有非正式或者易变的表现形式,但是该打印件完整地反映了公证当时网页的显示情况;另外,该公证书记载了通过Google进行搜索获得该网页的过程以及该网页的下载过程,因此能够证明该网络证据的证据来源;还有,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在打印页形成的时刻该打印件与中国信息产业网的网页内容相一致。因此,对于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初步予以认定。
(2)从网站的可靠性方面来看,网站的综合水平较高,且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中国信息产业网由信息产业部主管,人民邮电报社报业集团承办,是我国通信行业唯一拥有国务院新闻办授予新闻发布权的新闻网站。并且该网站中的网页由网站的系统管理员或者栏目管理员发布或者修改信息,社会公众无权发布或者修改信息。网站的可靠性、稳定性、审核记录以及权限管理由人民邮电报社报业集团负责,并且虚假信息的惩戒与识别由人民邮电报社报业集团以及信息产业部内部的行政管理机制负责,相对严格。而且,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中国信息产业网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
(3)从判断网络证据是否经过篡改出发,从该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与传送接收过程来看,由于中国信息产业网由人民邮电报社报业集团维护,所以该网络证据报文的原始报文数据由人民邮电报社报业集团生成,由中国信息产业网的网站服务器的数据库加以存储,并且采用TCP/IP协议所要求的报文形式加以传送和接收。
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认可了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2.案例二。在某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了“大众源码网”上的内容。通过分析网站的综合水平,合议组认定该网站属于为个人或公司运营网站,网站所披露信息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足;同时,该网站存在诸多错误之处且管理混乱,例如部分软件简介页面上的链接名称与链接到的页面不一致,软件简介页面上软件名称、收录/更新时间与标签不一致,软件简介中的内容与软件名称不一致,软件的日/周下载次数大于日/周浏览次数,软件的收录、发布机制混乱,等等;在该网站的“关于本站”栏目中,提及该网站始建于2007年,属于企业运营网站,但是在“广告服务”栏目中,提及该网站始建于2006年12月份,为个人网站,即在该网站的性质介绍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同时在“版权声明”栏目中,声明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网站“关于本站”页面下方的版权声明为“Copyright 2006~2013”,网站首页下方的版权声明为“Copyright 2006~2015”,版权期限存在不一致之处。从以上现象来看,该网站的内容存在很多明显前后不一致或错误之处。可见,当网站的运行管理混乱、审核监督机制欠缺、综合水平较差的情况下,该网站上证据的真实性不容易得到裁判主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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