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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完善:激进主义方式下的法律制定与革新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法完善的保守主义观点认为,只有当网络环境下商标法问题所体现的新利益冲突与利益分配诉求对既有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突破了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调整范畴的情形,才应当进行法律的制度与革新。相反,商标法完善的激进主义方式,则会强调网络环境下商标法问题的特殊性,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法问题超出了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调整范畴,必须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应对。

商标法的完善:激进主义方式下的法律制定与革新

商标法完善的保守主义观点认为,只有当网络环境下商标法问题所体现的新利益冲突与利益分配诉求对既有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突破了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调整范畴的情形,才应当进行法律的制度与革新。除此之外,在现有商标法理论、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解释足以解决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革新现有的理论与制度。相反,商标法完善的激进主义方式,则会强调网络环境下商标法问题的特殊性,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法问题超出了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调整范畴,必须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应对。持这种态度者,将会主张制定专门的网络商标法,来解决元标签、关键词广告买卖中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等问题。

在互联网全面渗透人类社会的当今,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虚拟财产、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生事物出现,各国也陆续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予以应对。但是,新生事物所涉及行为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定因借助互联网技术而具有特殊性,专门的法律不一定等于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新法律。近年来,知识产权学界也出现了对人工智能生产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等问题的讨论,这十分类似于2002年至2006年间学者们对域名是否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或者新型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往往流于“蹭热度”式的人为制造话题,属于在缺乏相关纠纷、裁判经验而在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未来做出的理论臆测。然而,法律的保护本质意味着理论和立法不能领先于时代,而是应当基于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基础的变动去相应地做出上层建筑的变动。

作为规范商业活动中商标法律关系的商标法,面临着搜索引擎技术、网络平台技术发展带来的商标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有学者也创建了“最初兴趣混淆”这种新原理解决元标签、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问题,或者沿用“替代责任”这种旧理论来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这种“花样翻新”或者“张冠李戴”,都未能认清相关问题所反映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分配诉求,未能认识到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2006年之后,几乎不再有学者对域名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或者新型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予以讨论,这充分表明,那种为未来构建新理论的做法经不起法律发展历史规律的检验。如果未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致使网络空间产生了新型的商标法律关系,相关裁判经验表明既有商标法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形,我们也对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法制度持开放态度。但在当下而言,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法问题,我们应当对动辄制定新法律的激进主义方式持慎重的态度,而应当采取法律解释或者调整既有商标法规则的保守主义方式予以应对,不能在预测未来的基础上制定超前的新法律。

【注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指南:政策、法律及应用》,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62~363页。

[2]美国Easterbrook法官指出,有许多涉及马匹买卖、马匹踢伤人类、马匹执照和赛马、马匹兽医治疗、马术表演评奖的案件,将这些分散的判例规则整合成一门“马法”课程不仅肤浅,而且缺乏统一的规则。向学生讲授100%的马匹伤人案件,也不会很好地传授侵权法。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更好的选择是上诸如财产法、侵权法、商业交易法等课程,在马匹案件之外加少许关于黄瓜、猫、煤炭婴儿床的案件。只有将关于马匹的法律规则置于更广阔的商业活动规则之内,人们才能真正地理解关于马匹的法律规则。继而,Easterbrook法官指出,“网络空间的财产法”不过是“关于马匹的法律”,“我不了解网络空间,我了解的知识在5年甚至5个月后就会过时;我对事态动向的预测毫无价值,这使得任何为某个主题量身定制法律的做法徒劳无益。”See Frank H.Easterbrook,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1996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207(1996),quoted in David C.Hilliard,etc.,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8th Edition,LexisNexis,2010,p.696.

[3]有关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介绍,参见“百度百科--中国互联网”词条,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梁咏、徐勇:“Internet域名:企业网上的商标”,载《港澳经济》1997年第2期。

[5]薛虹:“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5期。

[6]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商标权保护问题”,载《现代情报》1998年第3期;郑新建、高晓春:“网络与商誉保护”,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

[7]郑新建、高晓春:“网络与商誉保护”,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

[9]杨柏勇:“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10]韩学志:“试论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载《情报杂志》2002年第10期。

[11]陶乾:“中欧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分析”,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12]蒋志培:“域名与商标争议处理的比较法研究”,载《中华商标》2000年第1期。

[13]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域名寻求商标保护”,载《中华商标》1999年第1期。

[14]J.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7:17.50(5th ed.,June 2019 Update,Westlaw).

[15]J.Thomas McCarthy,§7:17.70.

[16]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

[17]刘贵增:“美国元标签应用与商标权冲突之分析及许可建议”,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18]李亮:“网络元标记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9期。

[19]姚志伟、慎凯:“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以关键词推广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为中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20]J.Thomas McCarthy,§25A:3.

[21]姚志伟、慎凯:“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以关键词推广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为中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22]J.Thomas McCarthy,§25A:3.

[23]J.Thomas McCarthy,§25A:3.

[2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5]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26]王宇飞、雷艳珍、曹新明:“‘关键词检索’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7]刘姝琪:“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使用行为”,载《中华商标》2014年第7期。

[2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30]邓宏光、周园:“搜索引擎商何以侵害商标权?——兼论‘谷歌’案和‘百度’案”,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31]陈晓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新思路——商标间接侵权原则的应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林婉琼:“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姜琨琨:“数字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证成的难点与分解”,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2期。

[32]朱晓睿:“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认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

[33]林婉琼:“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

[34]朱晓睿:“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认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

[3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36]薛虹:“网络上的关键词系统引发的侵权纠纷”,载《中华商标》2001年第1期。

[37]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之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38]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39]齐爱民、廖晖、熊远艳:“电商时代搜索引擎运营基础法律问题探析”,载《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6期。

[40]姜琨琨:“数字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证成的难点与分解”,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2期。

[4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www.xing528.com)

[4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

[43]See J.Thomas McCarthy,§25A:3,§25A:7,§25A:8.

[44]陈晓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新思路:商标间接侵权原则的应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姚志伟、慎凯:“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以关键词推广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为中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45]张体锐:“追踪网络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研究”,载《东南学术》2014年第3期。

[46]刘燕:“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及原则”,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47]陶乾:“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的正当性分析”,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48]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49]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50]刘燕:“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及原则”,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持相同意见者,参见王赛、刘淑均:“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发展”,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5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

[52]陶乾:“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的正当性分析”,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53]王宇飞、雷艳珍、曹新明:“‘关键词检索’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学版)》2012年第4期。

[54]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55]陶乾:“中欧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分析”,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56]齐爱民、廖晖、熊远艳:“电商时代搜索引擎运营基础法律问题探析”,载《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6期。

[5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394号民事判决书。

[58]林承铎、杨彧苹:“论关键词推广服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59]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

[60]王柯:“‘衣念诉淘宝案’:浅析C2C模式下商标‘间接侵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1期;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2期。

[61]王洪海:“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起”,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10期。

[62]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2期。

[63]王轶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义务分析”,载《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2期。

[64]申屠彩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辅助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以C2C交易平台中商标权侵权为视角”,载《浙江学刊》2014年第4期;冯术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65]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2期;潘文君:“Web2.0下的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66]钱玉文、张加林:“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67]司晓、费兰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68]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2期;潘文君:“Web2.0下的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69]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

[70]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71]王洪海:“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起”,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10期。

[72]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73]钱玉文、张加林:“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74]司晓、费兰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75]朱冬:“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

[76]冯术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77]王柯:“‘衣念诉淘宝案’:浅析C2C模式下商标‘间接侵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1期。

[78]冯术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79]刘晓春:“《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2期。

[80]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

[81]王利明:“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82]刘维:“中国知识产权裁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批判”,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

[83]谢晓尧、吴楚敏:“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7期。

[84]杜颖:“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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