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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原则与法律侵权的判断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中立原则并非泛指,应当考虑未来技术发展,因而在立法时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包容性而有其特定含义。在著作权法中技术中立原则也被称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其含义为被告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侵权判断的重点在于过错,而非使用的技术是否是中立性质的。

技术中立原则与法律侵权的判断

技术中立原则并非泛指,应当考虑未来技术发展,因而在立法时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包容性而有其特定含义。在著作权法中技术中立原则也被称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其含义为被告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该原则来源于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判决的“索尼”案。[19]虽然技术中立原则规定的是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但在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原则通常被用于被告的抗辩,被告常常以特定经营模式系技术中立来进行抗辩。应当注意的是,侵权判断的重点在于过错,而非使用的技术是否是中立性质的。即使使用了中立性质的技术,但使用在提供侵权作品上,这种技术中立的抗辩,应当是无效的。当然,过错的考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而是对具体行为的过错的考量,应当个案确定。也就是说,同样一种技术,既可能使用在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上面,也可能使用在侵权用途上。

【注释】

[1]韦之:《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2]高鹏友:“网页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标准研究——兼论《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条”,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

[3]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www.xing528.com)

[1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183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

[15]陈锦川:“关于网络服务中‘避风港’性质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

[16]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

[17]“Field v.Google Inc”,412F.Supp.2d 1106(D.Nev.2006).

[18]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19]Sony Corp of America 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464 U.S.417(Supreme Court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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