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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作品认定问题探讨及独创性评判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上述内容争议不大,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对于网页整体的作品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据该规定,判断某一网页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是判断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而该种独创性体现为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

网页作品认定问题探讨及独创性评判

网络营销、宣传成为目前公众接触某一主体的主要手段和入口,一个吸引人的网页可以瞬间提升用户体验,因此网页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网页呈现出来的内容中包含了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要素,上述要素如果分别符合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就各个要素分别主张著作权。对于上述内容争议不大,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对于网页整体的作品认定问题。对于涵盖了多个内容的网页来说,构成汇编作品的可能性较大。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据该规定,判断某一网页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是判断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而该种独创性体现为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必须是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网页中的内容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使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均应体现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创造力。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比较困难的内容是,网页中某些具体要素可能是惯常设计元素,在网页设计制作过程中,颜色、材料、内容选择必不可少,但是仅以网页的颜色、栏目设置、风格等作为判断网页属于作品是片面的。因为对于这些简单要素的拣选并不能体现出作者的独特构思和智力创作。因此网页的独创性判断必须要将网页整体结构编排、颜色等视觉效果的多种要素综合起来进行判断,在颜色、文字、图案的编排上和网页最终的视觉效果上可以体现出设计者的创造力的网页就是具备独创性的;反之,仅是一般网页的栏目设置和结构布局的网页就不具备独创性。[2](www.xing528.com)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3]中,原告主张其网站首页构成作品,网站内页及网站首页对应的“品牌动态”“产品展示”“联系我们”三个栏目对应的网页构成一个作品,其首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布局两部分,具体体现为页面内容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产品展示的位置与方式,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内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笔的位置及气泡效果。而被告辩称其网站由设计师独立设计,设计内容具有其公司特征,原告主张的网页没有独创性,很多内容均为网络中公开使用。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网站首页构成作品,而网站内页不构成作品,因为网站首页页面的内容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动画效果及独特的色彩选择和版面设计,各元素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非简单的排列,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而网站内页页面的内容及布局编排均较为简单,原告有关页面独创性的陈述,未能体现页面中笔的位置及气泡效果的独特构思,不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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