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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立法指令对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43]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独立的欧洲计算机软、硬件市场。其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义务,即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行为不负有一般性事前审查义务。随后分别于2006年、2011年进行了修订。2011年,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项题为“知识产权单一市场”的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数字单一市场高效版权体制建设。

欧共体立法指令对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影响

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软件指令》),[43]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独立的欧洲计算机软、硬件市场。《软件指令》规定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学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其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而非其所包含的思想或原则,且不排除其他法律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其规定“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判断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唯一标准。

1996年3月1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数据库指令》),[44]对数据库进行了定义,要求对数据库进行双重保护,即通过版权及特别权予以保护的模式。对于体现作者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包括数据库的结构,但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而特别权即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防止数据库内容被提取或反复利用,而赋予对数据库内容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以权利。

2000年6月8日,欧盟出台了《电子商务指令》,[45]旨在确保成员国间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其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义务,即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行为不负有一般性事前审查义务。

2001年5月22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46]首次增加了版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由于临时复制是否包含于复制权仍存在争议,在各成员国立法中的定义差异较大,《版权指令》对复制权采用的最终定义为“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暂时或永久、以任何方法和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排他权利”,《版权指令》第3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第6条规定了技术措施保护。随后分别于2006年、2011年进行了修订。(www.xing528.com)

2010年,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数字议程,批准了版权领域的诸多行动方案。2011年,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项题为“知识产权单一市场”的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数字单一市场高效版权体制建设。2012年7月,欧洲议会否决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欧洲委员会开始完善版权法进程,以确保版权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

2014年2月14日,欧盟通过了《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体管理和内部市场在线使用音乐作品权利的跨国许可指令》(以下简称《网络音乐版权指令》),[47]该指令赋予了权利人加入和退出CMO的自由,增加了音乐作品线上权利的跨国许可,网络音乐服务商可以通过集体版权管理组织获得覆盖多个成员国的版权许可,且集体版权管理组织有义务保证权利人及时获得适当的报酬,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传播音乐作品带来了很大的便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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