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一直在探索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道。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无意识到重视、从细化到强化再到来自产业界反制衡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18]。
1995年美国发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探讨了数字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该白皮书强调在保证用户享受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了通过修改完善已有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具体措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8年,美国发布了DMCA法案,对网络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规定了未经许可从互联网下载数字类作品属于非法行为。
200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根据互联网侵权成本低廉和手段多样的特点,扩大了侵权犯罪的界定范围,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2011年,美国再次推出强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案,提交国会审议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以下简称SOPA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以下简称PIPA法案)不仅降低了网络侵权的入罪门槛,也赋予政府管理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力。(www.xing528.com)
2017年12月21日,民主党、共和党的52名国会议员提出《2017年音乐现代化法案》,1个月后,9名参议员提出《2018年音乐现代化法案》,该系列法案提出:①要求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处理许可和版税;②当他人对唱片进行复制时,作曲家可以获得机械录制税;③改变许可费率法庭制度。2018年,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音乐现代化法案》(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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