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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晰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方法和内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理基础在于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提供担保,从而保证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当下,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既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需要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认定。

进一步明晰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方法和内容

(一)厘清行政执法对象范围

1.合理界定执法边界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理基础在于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提供担保,从而保证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当下,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既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设立行政权的目的在于建构并维持一种较为均衡的社会利益分配结构,增进公共福利,推动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转,而介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中的行政权,其目的更是为了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现实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频繁、隐蔽、专业性强和变动性大等特点,而司法活动程序繁琐、被动的特点使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效率不佳,尤其是在情况飞速变化的网络领域。因此,通过发挥行政执法手段高度灵活和专业化的特点,同时以司法程序作为终局保障,可以快速实现纠纷解决和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虽然行政权介入知识产权维护具有法理和现实基础,但其也并非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不加限制地任意干预。在肯定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需要合理界定执法边界,以预防行政权的过度扩张。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范围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限,只有在可能对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重大破坏时,行政执法部门才能够依职权主动介入。

2.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需要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认定。《电子商务法》第42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里的“必要措施”一般包括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下架侵权产品,屏蔽或关闭电子商务经营者店铺等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措施”并不等于“删除或屏蔽链接”,其具体内容和形式需要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通知中投诉的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可能成立、侵权发生的危害程度、制止侵权措施的有效性等多重因素作出判断,既包括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通知转送给被投诉人而不采取断开链接的处理,也包括在通知无效、投诉错误或投诉为恶意干扰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处理。《电子商务法》第4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多数情形下,电商平台难以仅凭初步证据判断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真伪,故而难以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涉案知识产权被侵权。因此,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对保护范围进行认定的复杂程度,给予电商平台一定的审查权,如果认定确实构成侵权或者存在很高的侵权嫌疑,才应当删除或者屏蔽相关链接。电商平台如在此种情形下没有及时采取屏蔽或删除相关链接措施而造成更多损害的,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依据

1.释明法律规定中的模糊地带。在法律设立之初,立法者往往无法穷尽设想未来社会发展的所有可能性,只能从一般规则出发对较为普遍的情况加以规定。又由于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新的社会行为模式和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发生,旧有的和普适性的规则已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解决,这就需要及时通过立法、修法和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体系的空白。具体来说,可以着眼于优化网络环境和注重引导规制市场中的个体两个层面:一方面打击各种具有不良影响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网络经营平台;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开展活动之前提交证明其销售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以对产品的质量和知识产权提供保证。

2.建立部门间的立法协调机制,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由于互联网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如果在立法工作中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不仅可能出现内容上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作为我国目前主要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协调多个行政部门,加强同科研院所及高校的联合,针对互联网的产业特点、发展趋势、主体特征、行为模式和经营业态等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立法研究。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多部门之间就网络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统一执法的体系和标准,也有助于形成和提出具有产业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框架性规则建议,从而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繁荣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我国引领未来世界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主导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打下基础。此外,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产业也存在地区发展水平不均的情况,各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得益于早期的政策优势和独特的地理优势,相较于内地省份,以浙江、江苏、福建等为代表的东南沿海身份互联网产业更为发达。以浙江省为例,2018年,浙江省网络零售额达16 718.8亿元,同比增长25.4%,跨境网络零售额810.4亿元,增长34.8%。[51]与此同时,东南沿海省份也成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区,2018年以来,浙江省累计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10 917件,其中涉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达1045件,涉案金额超过26亿元。[52]在此背景下,当地政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侵权治理经验。浙江省通过搭建网络交易监管跨区域智能协作平台,推动跨地域网络打假协作,目前已经与江西、山东等8个省市达成网络市场跨地域合作协议,并已向外省推送网络主体数据30万户;建立了全国首家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中心,目前已经有25个省(市、自治区)、10个城市加入;搭建大数据交互平台,实现淘宝、天猫、1688、网易考拉、蘑菇街等平台内主体在线实时对比,累计落地网店45万家;上线全国首个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成倍提高网络案件的成案率和查处率;建立多元化的线上交易纠纷化解渠道,上线全国首个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调解平台,2018年共受理投诉近4.8万件,同比增加28%,整体满意率达到90%以上。[53]这些典型实践,是地方政府在面对电商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型侵权行为时所作出的积极探索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应当继续鼓励地方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实践探索和立法先行先试,对于其中的优秀经验可以适时将之推行至其他地区乃至全国。

3.发挥指导性案例释法、明法和引导作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作用是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针对法条语言的模糊地带,对法律如何适用,应该在何种情形下适用,适用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解释。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型也日趋复杂多样化。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无论是在风俗习惯还是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均存在差距,再加上不同地区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有所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方式的干扰,法律语言自身所具有的模糊性特征等多重因素,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更大的难度。因此,及时、有效、统一的裁判案例指导成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迫切需要,不仅有利于加深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对司法裁判的作出能够发挥良好的引导作用,也适应了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发生的现实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法律滞后性的问题。

4.引导网络平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平衡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加强同网络平台的合作是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平台在保证执法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义务,但是由于电商产业链条由多方主体构成,主体间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制定和完善平台知识产权规则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多方主体间的利益诉求。首先,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其作为电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享有对侵权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平台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建立对侵权交易信息的公示公告制度。如果平台知道有平台内经营者公然销售知识产权违法商品,可以适时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批评、警告、曝光,从而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较大的公众舆论监督压力,促使其不敢再去碰知识产权这根“高压线”。其次,站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由于其往往并非电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平台应当创造条件使其参与到平台内的知识产权治理当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通过投诉机制参与到维权和平台治理当中,现有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主要构建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第42条至45条规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同时,《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条文还对“有效通知”应当包含的要件作出了规定。总的来说,通知的有效性要件包括: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权属证明依据、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及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等。那么,在已有投诉机制的背景下,应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呢?就平台来说,应当履行好其作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沟通渠道的职责,做好对投诉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人;而就权利人来说,要继续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进行权利登记,同时注意对相关权属证明依据和侵权证据的保存,勇于维权,并积极维权。[54]最后,站在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角度,两者在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平台规则应当对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平台可以要求入驻经营者就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瑕疵支付定金,或者对可能发生的网上交易侵权提供担保。商家在入驻平台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前,先向平台缴纳一定的费用,当出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由平台根据事先制定的经济处罚规则进行处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依托平台而生存的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在实践中也往往会面临错误投诉和恶意投诉的风险,在平台经济和流量经济的大背景下,错误投诉和恶意投诉一旦发生,经营者往往会遭受较为严重的损失,因此平台在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规则时也应当对这些情况的应对作出明确规定。[55]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编制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8月)。

[2]“严格保护网络版权 提升管网治网能力——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剑网2019’专项行动答记者问”,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1137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19’专项行动”,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81/39943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传播盗版电子出版物案”,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78/40027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5]“上海‘3D播播VR’APP传播3D盗版影视作品案”,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78/40027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6]“江苏无锡‘紫薯影院’微信公众号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78/40027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7]“广东龙某某等运营网络游戏私服案”,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78/4002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8]“江苏淮安‘BT天堂’网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载“剑网2019”专项行动网,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378/40026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9]“全国‘双打’办赴浙江省开展工作调研并组织召开长三角片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zt_csj/gzdt/201707/20170700 14462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7日。

[10]“阿里大数据一年助浙江打掉14亿元假货‘云剑行动’升级‘云剑联盟’”,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zt_csj/gzdt/201707/2017070014464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11]“阿里大数据一年助浙江打掉14亿元假货‘云剑行动’升级‘云剑联盟’”,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zt_jcfsj/lhxd/201707/2017070014458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12]“13省区市协作开展大数据打假净化市场环境”,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zt_jcfsj/gzbs/201708/2017080 01486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7日。

[13]“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云剑联盟’发布2017年成绩单”,载http://i.wshang.com/Post/Default/Index/pid/25479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14]“京津冀三省市建立打击侵权假冒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ywdt/202004/30791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15]“京津冀签署《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df/dfgzdt/202004/2051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7日。

[16]“京津冀三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竞争执法协作平台”,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ywdt/202004/30622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6日。

[17]京津冀将建立“商标保护区域季度联络制度”,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df/dfzcfg/202004/21993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18]“2018中国(北京)打击侵权假冒交流大会及成果展示活动亮相第五届京交会”,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df/dfgzdt/202004/1887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7日。

[19]“京津冀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合作机制”,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004/7216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6日。

[20]“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取得新进展”,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jjj/jjjgzdt/202004/2368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7日。

[21]“京津冀三地协同查处假冒壳牌润滑油供应商”,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df/dfgzdt/202004/18694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22]“京冀两地执法合作查扣大批侵权商品”,载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channel/jjjArticle.shtml?id=23702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9日。

[23]“工商总局: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载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ywdt/202004/3072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9日。

[24]“天津开展2015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月活动”,载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ywdt/201509/2015090006420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0日。(www.xing528.com)

[25]“质检总局与京东等电商签订质量承诺 网购打假再出新招”,载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ywdt/201512/2015120007625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8日。

[26]“知识产权局:电商专利执法调度中心在浙成立”,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586/2016/0324/599371/content_5993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27]“全国19个城市签署发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宣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1/content_522185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28]《关于印发打击侵权假冒“丝路清风”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打假办[2017]7号,2017年9月15日发布。

[29]《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5号,2018年8月2日发布。

[30]林丽鹏:“‘一号对外’,消费维权更快: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将整合为12315市场监管热线”,载《人民日报》2019年5月8日,第19版。

[31]“全国电商监管跨区域协作联盟在杭州成立”,载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ywdt/201909/2019090022794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6日。

[32]“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启动上线”,载新华网,http://www.zj.xinhuanet.com/2019-11/06/c_112519803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3]“2018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载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https://ipp.alibabagroup.com/infoContent.htm?skyWindowUrl=news-20190110-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4]“2019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载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https://ipp.alibabagroup.com/infoContent.htm?skyWindowUrl=AACA-mediaCenter-right/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5]“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o.gov.cn/docs/20190624164519009878.pdf.,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6]谭晶心:“平台经济模式下行政执法变革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37]这里的“行政相对人”指网络平台内的经营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网络平台同样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

[38]石雨:“阿里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启动战略合作”,载电商报,http://www.dsb.cn/1042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39]石雨:“阿里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启动战略合作”,载电商报,http://www.dsb.cn/1042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0]胡晓景:“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与思考——以义乌市为例”,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41]“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网,http://dzsws.mofcom.gov.cn/article/ztxx/ndbg/201905/2019050286824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八大特点”,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4/content_53737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3]“杭州发布2018年度《3.15消费维权报告》白皮书”,载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9/3/14/art_812268_3101528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4]苏冬冬:“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治理的困境与出路研究——基于浙江的实证分析”,载《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5期。

[45]“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网,http://dzsws.mofcom.gov.cn/article/ztxx/ndbg/201905/2019050286824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46]钟泉:“市场监管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初探”,载《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9年第2期。

[47]冀瑜等:“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及其对策”,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6期。

[48]冀瑜等:“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及其对策”,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6期。

[49]王湘军、刘莉:“冲击与重构社会变迁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手段探论”,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50]冯静梅:“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载《科技促进发展》2018年第4期。

[51]“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网,http://dzsws.mofcom.gov.cn/article/ztxx/ndbg/201905/2019050286824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5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发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载绍兴市商务局门户网,http://swj.sx.gov.cn/art/2019/9/4/art_1488868_3780287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5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发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载绍兴市商务局门户网,http://swj.sx.gov.cn/art/2019/9/4/art_1488868_3780287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3日。

[54]刘晓春、张立祥:“电商环境下运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的维权之道”,载《中国对外贸易》2019年第1期。

[55]李伟佳:“《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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