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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对于“必要措施”的定义和范围却存在争议。因此,司法审判中在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再比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3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转送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后15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的优化方式

(一)行政执法对象确定困难

1.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新的监管对象又不断出现。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具有无边界和无上限的特点,海量的线上经营者以及消费主体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同时由于线上交易的内容突破了线下交易中买卖双方直接达成合意购买协定的交易模式限制,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再加上互联网产业流程中涉及的产品生产、销售主体既包括线下主体也包括线上主体,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需要线上线下密切配合,分工细致,且产业链条长,这些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和监管对象时存在巨大困难。另一方面,新的互联网产业模式花样繁出,相伴的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和监管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管对象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但是对于诸如“主播带货”和“微信朋友圈代购”等新型线上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其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能否成为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监管的对象;以及在跨境电商领域存在的海外代购和海外直购两种经营模式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领域执法应该规制的行为等,诸如此类,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线上取证难度较大,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互联网环境中,传统的线下销售实物商品转变为在线展示和推销商品信息,达成购买合意后再通过邮寄完成线下商品交易。因此,证明有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证据便是产品的销售链接和网页。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易删改的特性,使得侵权人很容易对产品销售链接和网页作出修改和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灭失。同时,网络平台对电子数据的保存也有一定的期限,这就导致即使侵权人未进行恶意删改,相关侵权行为数据也可能因为保存时限超期而丢失。此外,还有一些跨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平台服务器位于国外,使得情况更加复杂,只能通过涉案个人计算机获取侵权行为数据,比如登录网络账户进行远程勘察,从而导致数据收集难度加大,收集到的数据也更加零散,证明力度大打折扣。即使在收集到充足数据的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项较为复杂和专业性的工作,往往需要懂法律、技术、美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士来进行判定,但是受限于网络的虚拟性特征,即使以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线上展示的商品信息也极为有限。无论是权利人、消费者、线上经营者还是执法机关,在未接触实物商品的情况下,仅凭网上展示的文字或图片信息,均难以判断商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44]

(二)行政执法依据模糊滞后(www.xing528.com)

1.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内容模糊地带,有待作出释明。以《电子商务法》为例,虽然其作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但“基本”就难以“具体”,“原则”尚需“细化”,其条文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再加上缺乏配套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致使部分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存在同现实脱节的情况。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对于“必要措施”的定义和范围却存在争议。将在线商品下架是否属于“必要措施”?亦或是当侵权通知转送至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就可以称之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此,《电子商务法》条文中并未加以明确,实践中也难以形成合理统一的标准。因此,司法审判中在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再比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3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转送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后15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由于绝大多数侵权诉讼是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基层法院案件多、人手少,往往难以保证15天内完成立案程序。倘若无法在15天内完成立案程序,涉案线上店铺的链接就会被恢复,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商场如战场,在一些如“双11”之类的重要市场节点,如果平台内经营者遭遇恶意投诉而造成相关商品下架,即使事后证明未实际发生侵权,但市场机遇已过,由此给相关经营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因此在这一环节,如何识别和避免恶意投诉进而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2.法律的滞后性特征难以应对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正在全方位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企业结构、产品观念,还是供应链组合、消费者观念,乃至市场规则都在发生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最直接的便体现在立法上。无论是在产业规模还是在增长速度层面,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以电子商务产业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和2018年,我国电商交易额分别达到29.16万亿元和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和8.5%。[45]但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领域立法却显得并不那么迅速和高效。比如《电子商务法》整整经历了4次审议和3次征求公众意见才最终付诸表决,这固然体现了立法的谨慎,但也为产业的发展留下了“野蛮生长”的灰色地带。探究互联网领域立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与立法的程序有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最快的立法速度也需要经过3次审议,作为国家大事,立法需要经过反复讨论和斟酌是必要的,但也必须认识到,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变化发展,我国的立法效率确实还不够高;其次,与立法诉求的反馈机制有关,国家立法机关很难及时发现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且多种多样的“痛点”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完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的高效的问题反馈机制,从而为立法提供参考;最后,也与立法者的观念有关,传统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时间较长,立法、修法的频率均相对缓慢,但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互联网领域,法律条文刚刚经过修订便可能不再适用于实际情况,因此,立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充分的论证,增强法律的前瞻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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