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结构由二元主体变为多元主体
传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展开,由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单向执法,呈现出显著的二元结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出现,众多传统企业也纷纷将业务范围由线下转移或拓展到线上。[36]当互联网领域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传统的行政执法手段往往无法及时处理和应对,这就需要根据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模式对执法结构作出调整和改变,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为主体的二元结构得到突破,转变为涵盖行政机关、网络平台、行政相对人的多元主体结构。[37]行政机关对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执法措施,网络平台对此予以协助(见图4-1)。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38]2019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阿里巴巴集团启动战略合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通过建立数据信息交互通道,共享各自掌握的经营主体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数据。[39]通过平台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互,不仅能够促进平台对信息进行审核,而且也推动了相关执法机关涉网主体数据库的完善,对于打造平台治理机制、政企合作机制、网络监管机制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提升平台的治理水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效能,引领和带动互联网产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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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执法结构由二元主体变为多元主体
(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张
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科技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带来创造性的文明成果,掀起新一轮的产业浪潮,一些重大且具备颠覆性的技术革新甚至会引发科技革命,创造新的产业形态。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所呈现的形式日益复杂多样化,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也日益呈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客体体系不断扩大。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既包括线下现实空间中产生的智力成果,也包括线上网络环境中形成的具有虚拟特性的知识产权,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声读物、赛事直播、基因技术、数字技术、数据信息、新的商业模式和跨境电商交易中的商标使用等。又由于线上数据信息的流动传播速度极快,互联网领域内的知识产权极容易遭到复制和模仿,同时基于数据和信息的特殊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无法以排除占有的方式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滋生了更大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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