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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简介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驻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简介

(一)网络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不断创新

1.知识产权法院建设。2013年11月15日,人民网、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辖区的下列第一审案件:“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5条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①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②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③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进程中,部分地区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12月,全国第一家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取代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独立派出机构,集中管辖珠海市全市范围内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13]截至2020年3月,我国共设立了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驻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旨在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互联网法院建设。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2018年7月6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指出,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健全完善诉讼规则,构建统一诉讼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15]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旨在通过互联网审判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为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推进建设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示范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互联网法院的相继设立,凸显了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愈发重视,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专业性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9月7日正式施行。目前,我国共设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根据《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11类案件[16],采用了在线方式审理案件[17]、简化了庭审程序[18]、搭建了互联网诉讼平台[19]

互联网法院是全面对接互联网产业多元化样态的法院,是全方位创新法院,是逐步向专门法院过渡的改革“试验田”。[20]其一,互联网法院是全面对接互联网产业多元化样态的法院。其二,互联网法院是全方位创新法院,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地理解为“互联网+审判”,一方面在于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快捷、高效特点实现便民功能,另一方面在管辖确定、平台打造、规则制定、规律提炼、文档管理、技术运用等方面,全面体现互联网特点;其三,互联网法院是逐步向专门法院过渡的改革“试验田”,目前而言,互联网法院属于集中管辖而非专属管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未来互联网法院将逐步转型成为专门法院。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旨在总结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确保公正、高效、便捷处理各类涉互联网纠纷;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新型涉互联网案件,总结提炼法律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强化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1]

截至2019年4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互联网纠纷16 286件,其中,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10 923件,占比67.07%;审结案件11 062件,其中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7474件,占比67.56%。互联网法院还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规则,强化司法对网络版权案件的引领保障作用。其已成功审理了“抖音维权案”“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斗鱼直播平台案”以及“可信时间戳取证著作权案”等一批对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和互联网健康生态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性案件。其中,“抖音维权案”是该院受理的首案。该案为全媒体时代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和准确价值导向,在“人人都是新闻发布台”“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环境下鼓励创造者创作出有灵魂、有看点、有热度、有价值的新媒体产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合议庭还积极向北京市版权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规范浮水印技术应用,使版权在互联网上的保护和传播更加顺畅、规范、明晰。“抖音维权案”案入选2018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被媒体评为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在短视频保护领域有里程碑式意义。4月25日宣判的“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的案件。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22]

(2)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集中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23]开启了中国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新篇章。[24]

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立案庭、互联网审判第一庭、互联网审判第二庭、综合审判第一庭、综合审判第二庭、审监庭、执行警务局、办公室、政治处、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等11个内设机构。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同期,杭州互联法院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细则》采用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三大原则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有效审查,规范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和效力认定规则。《规范》规范电子数据的接入、传输、交换流程,完善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机制。

审判实效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8年8月17日,该院“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和“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对于规范网络行为、预防交易纠纷、降低网络交易风险、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指导意义。

(3)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广州琶洲互联网创新聚集区正式挂牌成立。《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审议通过后,广东省委、广州市委高度重视,广州中院面向全市法院遴选组建了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审判队伍。首批入额的13名法官中硕士以上学历约占70%,院领导、员额法官平均年龄分别为45岁和36岁,是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中人员平均年龄最年轻的法院。[25](www.xing528.com)

广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参考QQ、微信等的操作习惯,建立了智慧审理平台。实现了“一键立案”“一键调解”“一键调证”“一键审理”“一键守护”“一键送达”,即“六个一键”。其中极具特点的“一键调证”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彻底解决了网络纠纷举证难的问题。对接京东、淘宝腾讯支付宝等原始的数据,法院可以直接调取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货物清单等交易的原始数据信息,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来源可溯、过程可查、结果可信。一改当事人之前通过拍照、拷屏、截图保存证据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证据可靠性和证据可信度。此外,“一键审理”功能实现了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灵活选择手机APP、微信小程序、web网页端等方式的网络线上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实现了案件纠纷的网上审理。

2018年9月25日,广东高院发布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粤高法发〔2018〕4号),明确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除了该规定第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保持一致以外,规定第2条规定“在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广州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中,符合实际联系原则情况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规定的第3条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可受理的案件包括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对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分别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详情见下表:

表3-1 对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判结果的救济

(二)网络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不断创新

2019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26],在其中提出了要深化机制改革,推动智能办案,进一步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方针。虽然该报告的内容目前主要是应用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当中,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产业种类的进一步丰富化,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技术也将随之更新。

在将来,网络知识产权的审判技术也很可能将融入大数据、AR技术等先端技术。目前,可以先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所提及的法庭科技化的趋势,来推测未来网络知识产权审判技术的发展。

1.建立裁判规则数据库。建立以法律适用具体规则为中心的新型裁判规则数据库。首批上线的裁判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国法院典型案例,以及法庭2019年审结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由法庭法官提炼、撰写,再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在进行关键词检索时,可以出现“规则脑图”和“规则列表”两种形式展现的相关裁判规则,使规则更易被理解、吸收。该数据库既可运用于辅助类案审理,也可运用于检验审判质效。裁判规则数据库的建立,可以不断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律师、企业法务、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创新企业等主体在使用本数据库的同时,通过参与诉讼也成为该数据库的“共同构建者”。在自身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裁判规则数据库贡献出了宝贵的数据。

目前,裁判规则数据库试运行版已经完成,即将正式上线运行,为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智能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2.建立技术化科技法庭。建设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语音识别技术与电子签名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科技法庭。开庭时,法官席的信息化终端与办案系统连通,法官可调阅电子卷宗资料。科技法庭还可运用AR技术,通过AR眼镜的现实增强技术将电路布图等比较微小、结构精密的证据投到大屏上,便于查看细微结构。科技法庭的语音识别技术与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将语音转换为文字实时生成庭审记录,并以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字,通过一次电子签名即可实现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均完成签名。

科技法庭的建立可以达到“双方有利”的效果。首先,其对诉讼主体有利。对于原被告而言,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因为技术内容过多,在证据的解释过程中难以通过传统的纸质、电子媒体阐明权利要求。通过AR等技术,可以更加有效、更加清晰地向法官证明自身的权利要求。其次,其亦对司法审判系统有利。科技法庭的运用,可以有效缩短法官在阅览卷宗资料时所消耗的时间,同时AR技术、同步圈画技术可以使法官做出判断时更加准确与便捷。电子签名等技术更是节省更多法院的人力与物力,将大大降低司法成本,这也契合了互联网设立的初衷。

3.建立远程质证系统。利用高清视频远程传输技术进行远程质证。对于不便移送的证据,法庭通过高清视频远程传输技术进行远程质证。目前该方法已经被正式采用,如在专利纠纷案中,有的物证因过大或易碎、危险等原因不便运输,采用远程实时质证系统后可以大大降低审判成本。特别是在互联网法庭的审判中,远程质证系统将成为其重要一环。

在上诉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容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马陆东方激光管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7]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便使用了这一方法进行展示与质证比对。

4.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未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信息化建设目标和思路,提出了“一个平台”“两个服务”“三个场景”“四个连接”“五个重点项目”的建设思路,打造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法庭智能化办案系统。“一个平台”是指法庭电子诉讼平台,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两个服务”是指坚持服务人民群众、坚持服务审判工作。“三个场景”是指将信息化建设成果体现在诉讼服务、科技法庭、大数据分析平台三个场景中。“四个连接”是指连接有关下级法院、外部单位、当事人、社会公众。“五个重点项目”是指裁判规则数据库、大数据分析平台、外部数据交互平台、两级协同平台与远程庭审系统、知产法庭云。

综上可见,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进步,将大数据、AR等技术融入知识产权法庭的做法,将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较其他部门法产生的案件与纠纷,有其特殊的技术属性。法庭的技术化,审判的科技化将是解决因这一特殊属性而产生的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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