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4.8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7.8%。截至2019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1.2%。[9]习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谋创新就是谋未来。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最高人民法院在坚决贯彻习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同时,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不断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提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指出,司法主导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进一步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关系。严格保护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要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要强化临时措施保护,提高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分类施策就是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比例协调就是要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要注意实现知识产权符合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依法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权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10](www.xing528.com)
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司法在提炼和划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时,需要根据互联网创新迅速、权力分散的特点,通过包容性的规则鼓励创新、促进发展。[11]2019年2月,全国政协召开“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来自各界的全国政协委员会商共议,为新时代的新领域、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12]在现阶段我国“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更加深入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更加注意精准发力和定向施策”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下,将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作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着力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方面,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十分重要的新的增长点。激烈的网络领域的竞争下,竞争秩序亟需进行加强规制。其一,要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综合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影响评估等方法多角度进行评价。其二,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根据网络竞争的特点调整和创新垄断行为分析的思路和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方面,要使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方式等充分反映和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经济分析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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