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主要依据现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原《侵权责任法》)等综合性法律,也有《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专门性法律,还有《电子商务法》等特定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规定零散地分布于各个部门法中,缺乏系统与有效衔接。
(一)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层次多、条块分割、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弊端逐渐暴露。一方面,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层次繁多,彼此间缺乏有效衔接。从宏观上看,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从微观来看,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层次繁多,适用时易存在立法冲突。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立法思路的规划和指引。以现有单行法为例,《专利法》规定了调解制度和地域管辖权,《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却无此类规定;《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采取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专利法》修改后新增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行使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还有可能涉及反垄断;《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刑法》中规定的入罪标准模糊,操作性较差。[2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法律法规也不断涌现。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同的立法思路,使得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性,不利于法律适用;且网络立法覆盖范围较窄,仅针对当下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等进行规定,缺少全面、系统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此外,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无序性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是由不同部门分别起草的,即使各部门在立法时考虑了在先内容的衔接及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但由于各部门彼此独立,并不能准确反映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25]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主体涉及各个政府部门,各部门立法领域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彼此之间还可能存在立法冲突,不利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www.xing528.com)
(二)网络知识产权立法法律位阶不高且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在立法层次和法律位阶上不统一,造成某些类别知识产权法律效力弱化。目前有关网络知识产权内容主要零散地规定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的差异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中的冲突,应根据网络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
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缺乏统一协调导致的另一问题是法律之间的衔接不畅,各个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就同一问题也存在不同规定。一方面民事司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为例,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且危害日益严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民事司法衔接不畅,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26]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彼此独立,缺乏协调机制,处理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也容易因标准不统一而产生冲突。可能出现法院判决与行政裁决相悖离的局面,不但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其结果的矛盾也令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27]另一方面,就同一问题,各项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均有规定,但彼此之间又存在差异,这就产生法律衔接与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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