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特点存在一定的冲突,影响了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网络技术发展也引起一系列新兴技术的快速崛起,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这些新兴技术也会对知识产权立法甚至法学理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一)技术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201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不断深化,互联网新业态成为新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技术发展、更新速度快,相关业态变化、更新速度则更快,由此也会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经济形态发生剧变相对应的是,监管体系以及监管的理念、思路却未必与时俱进。[20]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其发展需要根据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变化。互联网发展带来经济形态的变化,相应的,法律也需要做出一定回应,以解决现实面临的问题。
根据“摩尔定律”,信息技术更新周期大约在两年左右。[21]但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周期明显长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周期。由于法律秩序是寻求稳定性和保守性的,社会对法律的选择也总是存在惰性,法律“一定要进行冷静的多角度的观察之后才可能做出规制”[22],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法律需要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其制定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严密的论证,方能保证其稳定性,才能对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指引。
网络时代技术的快速发展、高速更迭与法律的滞后性存在一定的矛盾。网络环境下,对立法时效性要求高,需要立法机关提高立法效率,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加快立法进程,适当简化相应流程,从而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障。[23]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增加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与判断,强化立法论证,同时需要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及行业自治与立法加强配合,从而为网络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知识产权特点与网络特性存在冲突(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这些特点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变化,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增强,独有性弱化,地域性减弱,内容更加丰富,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维权更加困难。
1.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网络的共享存在冲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目前已经无甚异议,专有性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通过物质载体予以实现,在网络环境下,并不存在可移转的载体。网络方便知识产权宣传与传播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控制的难度,增加了侵权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国际化存在冲突。一国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如果一国签署了某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则知识产权地域性有所模糊化。这种模糊化在网络领域更为显著,因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无国界限制,这就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难题。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逐渐模糊的特点,各国立法、司法也在不断寻求突破,探索新的方式以解决互联网提出的挑战。我国2017年至2018年成立三家互联网法院,用以解决涉网纠纷。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模糊的特点,在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适当解决,但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差异较大的特点,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出挑战。
此外,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均有法律的规定,当然也有兜底条款,但更主要的是各专门法律进行的明确规定。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不断丰富,不断出现新的权利客体类型,如网络域名、数据库等,这些问题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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