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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对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概念即可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概念来进行展开解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即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涉及立案管辖、调查取证、通知送达等诸多流程。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已超越传统的地域限制,侵权证据均以电子化形式存在,侵权主体数量多且难以确定。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一)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含义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讲话,首次界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概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党对国家职能转变认识的重大变化,标志着党治理国家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为未来中国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知识产权发展指明了新方向。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迫切需要。由此,对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概念即可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概念来进行展开解释。“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应解释为“在党领导下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治理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包括在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集中体现。”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完善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即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上文已述互联网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主体、内容方面产生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最终又会导致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也面临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不健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重新组建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等工作,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目前中央层面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地方层面的机构改革有待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尤其是专利执法即将下放到县区级,而基层专利执法力量十分欠缺,需要进一步健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同时,相关部门在职责分工上有待进一步明确。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不畅通。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侵权行为的跨区域性很强。以电子商务为例,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仓储地、收货地、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可能均不是同一地点。目前,国家层面虽然有“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地方层面,跨区域执法协作仍然匮乏,查处和遏制大规模的群体侵权等案件仍然十分困难。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流程不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涉及立案管辖、调查取证、通知送达等诸多流程。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已超越传统的地域限制,侵权证据均以电子化形式存在,侵权主体数量多且难以确定。目前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同网络平台共同构建了信息化监管平台,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个信息化平台不连通,目前多个地方均在构建信息化处置平台,但是平台间的信息不共享,仅局限于本部门、本机关的使用。二是网络平台与行政机关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网络平台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需要进一步细化。(www.xing528.com)

(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不清晰。面对网络环境下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经常面临“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疑问,核心原因在于侵权判定标准的不一。同时受制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执法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会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推翻,长此以往,不仅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也极大削弱了具体执法人员的办案热情。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1)健全知识产权行政队伍。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归根结底还需要人来干,因此健全行政管理、执法队伍是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根本与保障。地方应当进一步落实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形成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充分的队伍。同时对于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以积极加强同科研院校等第三方机构合作,也可以参考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官等制度,引入专业人才参与行政执法。最后,不同区域和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构建协作机制,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够有力地进行打击。

(2)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流程。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地探索的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执法平台处于“各自为营”的状态,待时机成熟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执法平台,同时连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促进信息共享。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渠道多、侵权成本低,因此侵权案件数量庞大,但是其中大多数都属于处罚万元以下的小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行政执法,取证、送达等均可以通过线上完成,线上结案,当然,这需要制定整体的执法流程,形成权利人和执法人员双方均可预期的执法模式。对于重特大案件,线上发现线索,再转为线下办理,形成典例。

(3)明确知识产权执法标准。采用“典例推广+建章立规”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行政执法领域借鉴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结合经验理性的产物。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就在于确立规则,而这些规则对于将来的行政执法会起到一些作用,从而达到规范行政执法或者优化行政执法的目的。同一个产业内部在发展初期呈现出的问题往往具有一致性,其执法上的难点和问题也常常带有类似的特点,在形成批量的指导案例之后,可以总结共性问题,以部门规章或者工作指引的形式,形成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同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修订也更具灵活性,可以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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