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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的融合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并没有将网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涉及网络法的相关内容均融入到了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之中。因此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的融合体现在历次法律修改过程中,以及最高法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新增规章之中。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对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的融合探讨

我国目前并没有将网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涉及网络法的相关内容均融入到了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之中。因此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的融合体现在历次法律修改过程中,以及最高法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新增规章之中。

著作权法领域的立法。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一次修订时,为了适应数字技术网络对版权法带来的影响,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也享有此项权利。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进行了修改,对计算机程序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及权利归属等诸多内容。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并引入了“避风港”规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修正,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依旧对网页快照缩略图等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定。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9、50、51条增加了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将技术措施新增为一种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商标法领域的立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正),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声音标识在网络环境下易传播的特点,使其更具有显著性,2013年《商标法》修改,首次将声音商标作为保护的对象。此外地方法院也颁布了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具有普遍效力,但也是针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问题的积极探索。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通过网络使用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视为商标使用行为。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对平台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www.xing528.com)

专利法领域的立法。相比而言,专利法受到数字网络技术的影响较小,目前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20)》中。该指南在第九章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在第三章新颖性的认定中,将出版物的范围扩大至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此外,部分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内部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其中规定通过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许诺销售。《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第69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分别提高到500万元和3万元;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也均有涉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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