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大总统,于法律上无特别规定时,得任免联邦文武官员,并得命其他官署行使此项任免权。”
“联邦大总统掌握联邦一切国防军之最高命令权。”
“联邦大总统,对于联邦中某一邦,如不尽其依照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得用兵强制之……”
这些是《魏玛宪法》中最遭人诟病的关于总统权力的规定。虽然立法者当初的原意是为了避免国会斗争的混乱,希望总统能承担起维持正义的角色,但实际上令总统获得了与皇帝相同的权力。皆大欢喜还是酿成恶果,完全在于总统是否能够遵守民主原则。
1919年2月6日,在小城魏玛召开的国民议会如约举行。这个会议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共和国制定一部宪法。草案是在法学家胡戈·普罗伊斯教授的主持下起草的,并早在1月20日就已经公布,这之后就开始了对宪法的反复修改,直到国民议会才最终通过了宪法。
8月14日,宪法经过总统签署后正式公布,因宪法诞生在魏玛,又被称为《魏玛宪法》,新国家被称为“魏玛共和国”。
魏玛宪法共181条,分为3个部分,内容分别为:政体、制度、政府组成及权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生活。它确立了5个原则,即共和原则、联邦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原则和福利原则。(www.xing528.com)
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德国为共和国”,宣布废除帝制;加强中央集权,规定联邦立法高于地方立法;国会的选举权大幅扩大,规定年满20周岁的男女公民根据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宣布战争还是和谈;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任;所有德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取消特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有权资助失业者的生活,实行社会保险政策。
《魏玛宪法》作为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最晚的一部民主宪法,汲取了欧美各国的精华,成为当时最有民主特色的宪法,它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几乎完美无瑕的民主制度。“从宪法的字面意思看,社会民主党实现了一些他们在战前都不敢想的目标。”它无疑是先进的,然而它也是短命的。
这部宪法充满了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它所确立的体制太“美国化”,不大适合德国的“土壤”。它既废除了帝制,又宣称德国为“帝国”;它既强调中央集权,又给了地方教育和税收方面的权力;它一边承认德国国旗为黑红金三色旗,又允许商船使用黑白红三色旗;它为了保证政党的自由,没有规定不能违宪;它过多地诉诸公民的投票和选举,很容易引起民众的“民主疲劳”。
总之,《魏玛宪法》更多地关注理论与原则的完美,却很少和德国的实际相结合,也没有注意到社会变迁的过程。可以说,这是一部“生不逢时”的宪法,因为当时的世界,没有人会想到国际社会有责任保护德意志土地上的民主幼芽,也就注定了它的短命。14年后,随着纳粹的上台,它就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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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伐利亚成立共和国
巴伐利亚的革命进程比德国革命的进程稍快一些。巴伐利亚政府对民众封锁战争消息,导致他们骤然面对失利的结果,让他们不再相信政府,他们渴望反战的独立社会民主党出来领导。1919年1月,进行了巴伐利亚邦国民议会的选举,社会民主党和巴伐利亚人民党占大多数。议会授权民主社会党的霍夫曼组织政府。共产党拒绝参加这个政府,称它为“虚假的代表会共和国”,并在民主社会党和工兵代表会的斗争中脱颖而出,平息局面后,组建了新的政府。列宁致电祝贺,称“真正的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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