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第5条第4款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可适用复制权强制许可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在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特定版本首次出版之日起五年内,或是对有关数学和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的作品三年内,或是小说、诗歌、戏剧和音乐作品以及美术书籍七年内,或由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日期算起的更长的期限期满时,若该版的作品复制品尚无复制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以与同类作品在该国通行的价格相似的价格在该国出售,以满足广大公众或大、中、小学教学之需要,则该国任何国民均可向主管当局申请得到非专有许可证,以此种价格或更低价格复制和出版该版本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
2.许可证的发给,须经国民按照该国现行规定,证明他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出版作品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设立的国际版权情报中心,或原出版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情报中心。
3.根据同样的条件,也可发给许可证,如果经权利所有者授权制作的该版作品复制品在该国已脱销六个月,而无法以同该国内对同类作品要求的价格相似的价格供应广大公众或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
4.作者姓名及其作品原版的标题应刊印在复制出版的所有作品复制品上。许可证持有者不得转让其许可证。
5.应通过国家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作品原版的准确复制。(www.xing528.com)
6.许可证之发给应给一笔合理的报酬,此种报酬应符合有关两国个人之间自由谈判的许可证通常支付版税的标准;而且保证这笔报酬的支付和转递;如果存在着国家对外汇的管制,则主管当局应通过国际机构,尽一切努力保证使这笔报酬以国际上可兑换的货币或其等值货币转递。
7.如果某一作品某版的复制品是由复制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以同该国同类作品相似的价格,为供应广大公众或为大、中、小学教学之用而在该缔约国内出售,而该版的语文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出版的版本语文和内容相同,则应撤销本条发给的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业已制作的作品复制品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8.在作者已停止该版的全部作品复制品的发行时,不得发给任何许可证。
9.本条同样适用于以视听形式合法复制的受保护作品或包含受保护作品的视听资料,以及用有权颁发许可证的缔约国通用语文翻译的该视听资料中的文字部分的译本,条件是所涉及的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出版限大、中、小学教学使用的唯一目的。
上述规定更多地显示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要求充分补偿和满足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后才能启动强制许可程序,增加了申请者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体现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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